光明网讯(通讯员 郝青松)
被告人王某服刑期间被假释,出狱后又盗窃他人钱财被判刑。近日,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一审撤销原对被告人王某予以假释的裁定,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一年五个月十七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王某,男,家住温泉镇某村,2009内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4月被假释,考验期限至2012年10月7日。2012年5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岳西县温泉镇吴某家个体经营部,盗窃收银台抽屉内现金1540元、货柜上一条“五星皖”香烟(价值260元)、一条“红黄山” 香烟(价值100元)及散装七包“五星皖”香烟(价值182元),财物共计价值2082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及家属将赃款全额及赃物折款赔偿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据此,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