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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非法拘禁他人获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2-07-02 15:50:0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鸿林)   2012年6月2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超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1年2月15日下午18时许,李超平伙同余少华(已判刑)、李锦崇(在逃)等人,将朱小泉从本市商务大酒店强行带至市剑南街办津头社区祠堂附近,以欠赌博款为由,殴打朱小泉威逼其立即还钱,朱小泉电话联系杜志伟帮其筹钱,杜志伟赶到后,余少华和朱小泉、杜志伟谈定拿三万元钱便放人,同时余少华提出要杜志伟保证朱小泉不报案,杜志伟表示不同意后离开。余少华等人担心被报警,又开车将朱小泉带至市张巷镇金龙寺山上,继续殴打、威逼朱小泉拿钱,并让其找人做担保,因朱小泉一直未找到担保人,余少华等人将朱小泉的奥迪牌A4轿车扣押放在李超平的沙场后将朱小泉送回商务大酒店。经法医鉴定,朱小泉伤势为轻微伤丙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超平目无国法,伙同他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属共同犯罪。归案后,被告人李超平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超平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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