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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传销人员非法拘禁被骗人员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2-12-14 14:59:00


     本网讯(肖福林)   江西省瑞金市一传销窝点的两名负责人,在发现被骗入该窝点的人员不愿交纳“产品认购费”后,将他们非法拘禁在该窝点的一房间内,最终逼其中一人被动交纳 “5600元” 的产品认购费。11月23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二审裁定:裁定驳回该两名传销负责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3月27日,“天津国际集团”传销组织头目“王姐”(身份待查,在逃)冒用他人身份租下瑞金市象湖镇八一北路的一套三居室,作为实施非法传销活动的窝点。2012年4月中旬, “王姐”安排王娇玲作为该传销组织窝点的负责人,谢火龙协助王娇玲管理该窝点的入户门钥匙。2012年4月10日,王娇玲将被害人邓成旭骗至窝点内,将其关在一房间内,该组织的其他成员对其进行搜身并逼其说出银行卡密码。为达到让邓成旭给该传销组织交纳“产品认购费”的目的,王娇玲、谢火龙在 “王姐”的授意下,安排其他成员每天给邓成旭上课、聊天,不听话就以罚他不睡觉、做150个俯卧撑、蹲马步等体罚方式相威胁。邓成旭不堪忍受,最终认购了5600元产品。此后,王娇玲、谢火龙、谢火龙以邓成旭情绪不稳为由,不让其下楼,约束其人身自由达21天。直至被解救。

    此外,2012年4月22日至5月1日间,王娇玲、谢火龙在“王姐”授意下,先后将施艳、黄龙良、张紫婷等人诱骗至瑞金窝点内,采取热身、监听电话、虐待体罚、规定活动范围等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以达到让其缴纳瑞金认购“产品”的目的,直至案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娇玲、谢火龙在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中,为谋求不当利益,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并对被害人实施体罚虐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均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娇玲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谢火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王娇玲和谢火龙均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均认为原判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以非法拘禁罪对二上诉人判处的刑罚,已考虑了其是受组织头目操纵、自愿认罪等从轻情节,罚当其罪。该院遂作出上述维持裁定。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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