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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男子索债方法不当非法拘禁伤人遭严惩
发布时间:2012-11-29 15:19:30
本网讯(廖长春)
索取债务方法要妥当,非法拘禁伤人要不得,触犯法律终获刑。近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祝三明、熊华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和1年2个月。
被告人熊华2010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法院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2011年6月24日,被告人熊华得知欠其借款的魏明、夏一珍住在泰宁某酒店后,便打电话叫陈健(另案处理)带人至该大酒店将被害人魏明、夏一珍带至将乐逼债。当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熊华等人在该大酒店一楼大厅内将魏明、夏一珍拦住,在索债未果的情况下对两债务人实施殴打,并与他人一同强行把两债务人拉上轿车前往将乐,为逼其还钱,便指使被告人祝三明与陈健等人威胁、殴打两债务人,致使两债务人头部等多处受伤。 随后,被告人熊华、祝三明与陈健等人强迫两债务人分别乘坐陈健等人驾驶的轿车前往将乐县,当行至将乐境内路边亭子时,便将两债务人拖入该亭子内,继续威逼还钱。因两被害人无力还钱,被告人熊华在魏明、夏一珍各自所欠的22万元、5万元款上加上高额利息,强迫魏明写了张50万元的欠条,强迫夏一珍写了张20万元的欠条。后被告人熊华逼魏明、夏一珍打电话筹钱。当晚7时左右,被告人熊华得知债务人家属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便叫陈健等人把魏明和夏一珍放走。经鉴定,夏一珍右鼓膜穿孔构成轻伤;魏明急性脑损伤、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经被告人熊华规劝,2011年10月26日,被告人熊华、祝三明一同到泰宁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熊华取得被害人魏明的谅解。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华、祝三明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被告人熊华是主犯,并系累犯。因此,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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