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肖钰)
传销人员以介绍工作为名将被害人骗至传销组织地点,因被害人拒绝加入而通过反锁房门、殴打恐吓、扣留证件等方法限制其人身自由,该行为最终难逃法律制裁。10月23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件,一审认定七名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其中,主犯贺朋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其他六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3日,被告人梁筱以介绍工作为名将被害人刘某骗至新余传销。到新余后,被害人刘某被带至某一出租屋内,七名被告人为迫使刘某加入传销组织,采取反锁房门、殴打恐吓、跟踪看守、被迫上课、扣留证件、限制通信等方式限制刘某的人身自由,以贺朋为首的三名被告人还对被害人刘某进行殴打,致轻微伤丙级的后果。被告人张岸已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共计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七名被告人为了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贺朋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属累犯。以贺某为首的三名被告人殴打被害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大;被告人梁筱等其他四名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其中被告人张岸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刘某的谅解,又属于在校学生,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七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