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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男子趁人办丧事盗窃获刑
发布时间:2012-06-21 14:53:18
光明网讯(通讯员 韦文斐 张晓莉)
家住广西南丹县罗富乡塘丁村的陈坤政,曾因犯过抢劫罪被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6月9日刑满释放后仍不悔改,又实施盗窃于2012年6月20日下午,被金城江区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陈坤政窜至河池市金城江区南新东路被害人覃某某家,趁覃某某家举办丧事之时,上到四楼进入覃某某的卧室,盗走覃某某的中兴牌手机一台、骆驼牌鞋子一双,后逃离现场。次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陈坤政又窜至河池市金城江区解放中路一家门店,谎称上楼借用厕所,趁人不注意,又爬上该楼楼顶,从楼顶的一间厨房内找到一把“火钳”,然后窜到被害人陈某某家,准备用“火钳”撬开房门偷东西时,被上楼找人的陈某某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被告人陈坤政原所盗得的中兴牌手机一台和骆驼牌休闲鞋一双,并返还给被害人覃某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坤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陈坤政在实施的第二起盗窃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继续实施犯罪,是犯罪未遂,可比照犯罪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坤政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05年6月9日,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但案后,被告人陈坤政认罪态度较好,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陈坤政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的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的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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