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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毒症晚期患者为泄愤放火开车撞人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06-04 10:20:2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潘玲玲)   见人“欺负”弟弟,放火烧了他人摩托车;见人“欺负”自己,竟开车向他人撞去。5月23日,安徽省泾县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7406.61元。

    2010年8月份,被告人周某的弟弟周小弟(系化名)与同在菜市场做香菜生意的张某发生矛盾,被告人周某认为张某欺负其弟弟而记恨在心,同年12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某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携带至张某住地,溜门进入院内,将汽油倒在院中简易棚内一辆三轮摩托车驾驶室内点燃,致该车及简易棚屋顶、半成品香菜被烧毁,经鉴定摩托车价值7750元、简易木质棚屋顶价值3000元,半成品香菜价值1200元。次年9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驾驶红色奇瑞QQ在泾县中医院大门口等客,又与开红色电动三轮车的驾车人范某为争客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范某拉开被告人周某的车副驾驶室门又关上,同时用脚踢周某的车门,又说了些狠话等,被告人周某感到受了别人的欺负,遂驾驶红色QQ直接向范某撞去,致范某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不能正确处理矛盾,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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