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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私愤砍苗木 糊涂老妇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2-28 09:48:36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彦 罗雪姣)
为泄愤报复,年近六旬的农妇杨某先后4次携带柴刀将“仇人”许之镐种植的176棵罗汉松和30棵桂花树砍断,造成经济损失达29万余元。2012年2月27日,湖南省湘潭县法院对这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患有精神分裂症却被司法鉴定为作案时意识清楚的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杨某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从2000年开始,从事园艺业的许之镐就在湘潭县云湖桥镇马栏桥村新塘组租用村上的山地种植苗木,而被告人杨某的家就住在这附近。2008年,许之镐在对苗木基地进行土改时,雇请作业的挖掘机差点挖到了被告人杨某已故丈夫的坟墓。尽管这只是一场虚惊,但让许之镐没有想到的是,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杨某已将他视为不共戴天的“仇人”,并一直在找机会“报仇”。2011年8月的一个晚上,杨某偷偷的拿着柴刀窜到许之镐家种植苗木的山上,砍断了47棵罗汉松树。过了几天之后,发现竟然没人来找麻烦,杨某干脆在大白天拿着柴刀上山了,这一次,她一口气砍断了63棵罗汉松树。就这样,杨某每隔几天就拿着柴刀去砍一次树,直到第四次上山,在她砍断第26棵桂花树后,才被人给当场抓获。后经鉴定,被杨某砍断的树苗总计价值达293710元。 站在被告席上,杨某仍然在念叨着许之镐不该差点挖到她死去丈夫的坟,并一再声称自己连生活都不能自理,完全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司法鉴定中心提供的鉴定结果却表明,杨某目前为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意识清醒,但受精神疾病的影响,辨认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杨某为泄愤报复,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但由于其系限制刑事能力的人,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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