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格卫 吕清莹)
湖南石门县一男子酒后住旅社找“小姐”服务,被服务员拒绝后,与旅社老板发生冲突,该男子竟老羞成怒,向旅社老板连砍两斧。近日,石门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轻伤),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受害人伍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6782.91元。
2012年2月23日20时许,刚和朋友喝完酒的被告人王某有点兴奋,借着酒劲,到该县伍某经营的旅社找乐子,王某给旅社服务员孙某人民币50元,要求孙某提供卖淫女嫖娼,被孙某以本店找不到“小姐”为由拒绝了,因此与孙某发生争吵,之后被告人王某离开旅社。被害人伍某从外面回到旅社,得知被告人王某与孙某发生争吵的事后,即打电话找被告人王某要求当面解决问题,而被告人在得知伍某要找他后,便将一把斧头带在身上,然后和卖淫女肖某到宾馆开房住宿。当日23时许,伍某受被告人王某之邀来到宾馆3109房间。交涉中,两人因言语不和争执并扭打起来,在斗殴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斧头朝伍某连砍两斧,致被害人伍某左肱骨骨折,右上臂、左手部及右肘部软组织裂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伍某的身体损伤构成轻伤,经常德倚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属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伍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被害人又有一定的过错,应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