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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酒后起争执 男子致友死亡获刑二年
发布时间:2013-01-31 10:08:16
本网讯(通讯员 黄朝实)
朋友相约一起喝酒,本是一件快乐的事情,但如若饮用过量,则失去了快乐之根本,不但得不丧失,反而带来不良的后果。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黄林因此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2年8月5日晚,被告人黄林与被害人罗兵在罗兵家喝酒,约20时许两人酒醉后相约前往被告人黄林家,罗兵妻子梁丽也跟着一起去,行至被告人黄林的邻居李贵家门前时,被告人黄林与被害人罗兵发生争吵,争吵中被告人黄林踹了被害人罗兵一脚,被害人罗兵向后倒退,脚拌着李贵家门前有两颗水泥砖高的矮墙向后仰倒跌下三米高的水泥路面,造成被害人罗兵头部受伤。被害人罗兵受伤后,送往隆该县人民医院救治,后又转院至百色市人民医院治疗,因救治无效,罗兵于2012年8月14日死亡。经该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室出具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罗兵受伤时头部所受损伤为重伤。 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黄林与被害人罗兵亲属,就罗兵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成赔偿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林与被害人罗兵发生争吵后,脚踢被害人致使被害人后退及拌着矮墙从高处跌落受伤不治死亡。被告人因酒醉和恼怒而踢被害人一脚,其主观上并不希望或放任被害人伤亡的危害后果发生。但被告人黄林应当预见到踢被害人一脚会造成被告人从高处跌落的可能和伤亡的后果,而被告人黄林疏忽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被害人罗兵从高处跌落,受重伤住院医治无效后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 被告人黄林在法庭上辩称没有得踢被害人。经查,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作为在场直接证人被告人妻子及被害人妻子的证言、以及其他证人证言和其他间接证据,都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被告人踢被害人一脚的情节。对其辩解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黄林过失致一人死亡,属情节较轻。被告人黄林在诉讼过程中能与被害人家属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达成赔偿协议,可酌情对被告人黄林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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