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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粉店遇“故友”报初中被打之仇伤人
发布时间:2013-01-30 11:31:25


     本网讯(通讯员 何徽)   一青年在米粉店遇上在初中打过自己的曾杨,狭路相逢为报被打之仇,将对方一顿拳打脚踢倒是解了气,可也把自己送进了监狱。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龙肖宇有期徒六个月。

    2012年8月15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龙肖宇到乐民镇青龙街信用社对面的一间早餐店吃早餐时,恰遇被害人曾杨也在该店吃早餐。两人相互瞟了一眼对方,龙肖宇便以为曾杨在用眼光挑衅他,并想起自己在初中曾被曾杨殴打过。被告人龙肖宇便从身边拿起一张小板凳往曾杨身上狠狠打去,之后曾杨逃出早餐店,龙肖宇便从自己开来的小货车上拿出一条铁水管继续追打曾杨,导致曾杨手、头、腹部等部位被打伤。被告人龙肖宇停手后便跟着曾杨一起到乐民卫生院,并在卫生院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曾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医疗费、伙食费等费用共23108.18元。

    2012年10月10日,被告人龙肖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前,被告人龙肖宇与被害人曾杨协商一致,由被告人龙肖宇另外赔偿给曾杨住院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1300元,已兑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肖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龙肖宇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治疗期间,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23108.18元,之后,被告人龙肖宇与被害人曾杨达成和解协议,另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1300元,可认定被告人悔罪表现较好,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鉴于以上法定及酌定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龙肖宇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逐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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