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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兄弟酒后起冲突 大动干戈一伤一获刑
发布时间:2013-01-31 15:48:28


     本网讯(黄河清)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澄江乡青年男子蒙克健请其堂弟吃饭,不料席间一言不合起了冲突,兄弟俩互不服气,大动干戈,导致一受伤一被判刑的结局。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蒙克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蒙克金经济损失人民币13095.47元。

    2012年6月23日晚,家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澄江乡的被告人蒙克健请其堂弟蒙克金(均为化名)到其家吃饭饮酒。席间,一言不合,蒙克金和蒙克健因土地权属纠纷发生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蒙克金不服,骑摩托车回家拿来一把长柄杀猪刀和一把长柄砍刀赶往蒙克健家,蒙克健也拿一根木棒在其家附近的玉米地准备迎击。当蒙克金行至距蒙克健家约二十米远时,蒙克健即持木棒朝其头部猛打并至其倒地。随后,蒙克健拨打110报警,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经鉴定:蒙克金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被害人蒙克金被打伤后,到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8天,花费医药费16101.5元。2012年10月26日,蒙克健被都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2年12月5日,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蒙克健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蒙克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蒙克金与被告人蒙克健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后,回到家中持刀赶往蒙克健家,被害人蒙克金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过错。被告人蒙克健在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等候处理,应认定为主动投案,其行为符合自首的规定,法院依法认定为自首,并予以从轻处罚。综观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堂兄弟关系、案件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拨打急救电话,有积极抢救伤者的表现,鉴于以上情节,法院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还认为,被害人蒙克金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被告人蒙克健赔偿,其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害人蒙克金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708.26元。对以上经济损失,因被害人蒙克金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人蒙克健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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