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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人上坟路上遇“仇家”怒起动手打伤对方
发布时间:2013-01-31 10:04:45
本网讯(通讯员 胡振艺 刘媛)
上坟的路上碰到了十年前的“仇家”,双方一照面便动起了手。2013年1月25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故意伤害案件,判决被告人韩军、韩鹏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2年4月4日8时30分许,被害人熊平与其亲属开车去扫墓的路上遇见被告人韩军、韩鹏等人,因十几年前因打架而发生矛盾,被害人熊平与熊云就下车追被告人韩军,但未追上。半小时后,被告人韩军、韩鹏与其亲属十余人带着铁锹、锄头等去上坟,在路上又遇见被害人熊平等十余人,双方发生争吵后就拿着铁锹、锄头等工具进行打斗。被告人韩军用铁锹将被害人熊林面部打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被告人韩鹏拿铁棍将被害人熊平腰部打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被害人熊菁被一名男子用铁锹打伤食指(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被害人熊斌头部被朱勇根用菜刀砍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甲级)。 2012年5月16日,被告人韩鹏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告人韩军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韩军、韩鹏的亲属与被害人熊平、熊林、熊菁、熊斌等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0000元;被害人熊平等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并撤回对被告人韩军、韩鹏等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军、韩鹏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熊平等人的身体,致二人轻伤甲级、一人轻伤乙级、一人轻微伤甲级、二人轻微伤乙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韩军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韩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二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依法从轻处罚。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韩军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法院均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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