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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五村民凌晨偷铜矿途中被抓
发布时间:2012-05-18 14:08:0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春)   住在铜矿附近的五个村民,眼见铜矿值钱,便想盗窃矿产发一笔小财,殊不知天网恢恢,出手必被擒,尚未变现便被警察抓获。2012年5月17日,九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徐冯犯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被告人赵林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被告人刘志民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

    2011年7月4日,五人商定晚上十点半在城门乡一路口汇合,一起到城门山铜矿采矿场采坑内偷原矿。到了晚上十点半,被告人徐冯驾驶面包车接上赵林、王海凌来到商量好的地点,与骑摩托车先行赶到的刘志民、冯聪汇合后,五人携带洋镐、铁铲、头灯、手电筒、蛇皮袋等盗窃工具下到城门山铜矿采矿场,趁城门山铜矿采矿场职工下班之际,五人先用洋镐将城门山铜矿采矿场已经剥离出的原矿挖松,然后由徐冯、赵林用铁铲将挖松的原矿装袋,刘志民、王海凌、冯聪则负责将装好袋的原矿背到城门乡联盟村八组路边草丛中藏好。第二天凌晨4点左右,五人将盗得的20袋原矿装上被告人徐冯面包车,由徐冯、赵林、王海凌三人运到瑞昌市卖钱,当面包车行至城门山铜矿保卫部门口时,被保卫人员张光胜、殷勤查获,王海凌逃走,徐冯、赵林被随后赶到的九江县公安局城门派出所民警抓获。经鉴定,所偷的20袋原矿共重1.14吨价值7595.51元。

    2011年9月29日,被告人刘志民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到九江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冯、赵林、刘志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7595.5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志民在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冯、赵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志民犯罪较轻,有悔罪表现,亦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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