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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诉信访的特点、成因和对策
作者: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院长 佘华   发布时间:2012-04-12 14:16:43


    近年来,涉诉信访问题日益凸显,越级访、赴省进京访不断增多,化解难度越来越大,不仅成为困扰法院工作的难点,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近期,笔者所在地法院组织人员,对2009年至2011年涉诉信访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本文即以该调研结果为据,对涉诉信访的主要特点、基本成因和解决对策进行初步分析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基本情况

    2009年至2011年,该院共接待当事人来访335人次,收到当事人来信36件次,办理上级法院交办的信访案件54件,办理人大、政法委等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19件,院内自行排查的5件。办理结果为:息访44件,因进入程序而核销15件,终结4件,查无信访人4件。

    二、涉诉信访的主要特点

    从近几年的情况来看,涉诉信访呈现出四个明显特点。

    一是重复信访比例较大,缠访和长访问题突出。重复信访在各类涉诉信访中所占比例较大,约为35%。如汤某某等6人,案件经几级法院多次复查,均表明信访人确属无理上访,虽经多人、多次、多年接待,但他们仍缠访不止。

    二是信访行为方式多样化,且呈愈演愈烈之势。信访人多选择在召开“两会”及重点节假日期间集体约访,特别是在上级领导检查工作等时机,采取树标语、打横幅、下跪、堵门、闹机关干扰办公等方式,试图引起关注,扩大影响,给法院施加压力。

    三是重复访、越级访的处理难度越来越大。一些老上访户因长期上访而相识,于是互通信息、交流信访经验,对处理情况进行攀比,设置障碍,加大个案的处置难度。特别是一些别有用心的机构以“维护人权”的名义渗透到上访中,这些机构为一些老上访户提供资金,出谋划策,并以煽动性的语言宣扬司法腐败,极力怂恿上访人在北京等地非法聚集,攻击司法制度,以动摇司法公信力。

    四是花钱不仅换不来长治久安,反而使上访人胃口越来越大。如汤某某,所在地法院曾先后给其落实司法救助款近5万元,他本人也写过数次息访协议,一旦钱用完,又开始上访,如此反复,无休无止。樊某与其胞兄打架受伤,其兄已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但确无赔偿能力。所在地法院已先后给樊某两次司法救助,但他扬言除了赔偿款全部到位外,还要另给其30万元补偿才肯息访。类似的还有唐某等几人。

    三、涉诉信访的基本成因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涉诉上访大量出现并呈现集体化、组织化、激烈化、极端化的趋势,成因较为复杂。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即:当事人方面的原因、社会方面的原因、法院方面的原因。

   (一)当事人方面的原因

    从当事人自身来看,认识错误、法制观念淡薄和意志薄弱是引发上访的三大原因:

    一是认识上的错误是引发上访的主要原因。一是投机心理作祟。有的当事人错误地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于是动辄进京赴省,以上访为要挟,以求达到自己的目的。二是偏见和怀疑心理。一旦赢不了官司,有的当事人就认为是司法腐败,是关系案、人情案,是法官办案不公。三是自恃有理,贪急求快。有的当事人总认为自己的要求是正当的、合理的,在问题一时没解决前,就通过上访给法院施压,以求尽快解决问题。四是相互攀比,一哄而起。有的当事人发现别的当事人上访后,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和督办,便抓住各级各部门重视上访的特点,不管自己有理无理,不问应该怎样解决,一哄而起上访。

    法制观念淡薄是造成上访的根本因素。一是缺乏法律基本常识。上访当事人多数文化水平较低,证据意识薄弱,不注重收集证据,导致举证不力,使理应胜诉的官司难以胜诉,内心无法服判息诉而上访;有的当事人只关注判决的最终结果,而对法院的裁判过程和裁判理由漠不关心,败诉就认为是法院枉法裁判,从而引发上访。二是片面理解法律。有的当事人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死抠法律条文,断章取义,认为只要是不符合自身意愿的裁判就是不公正的;有的当事人不懂得诉讼风险,法院裁判后,不管对方有无履行能力,只要其权益得不到实现,便认为是法院工作不力,把诉讼风险全部转嫁给法院。三是缺乏法律服务。我国社会法律服务保障机制尚不健全,同时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很多当事人无钱请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无能力获得法律帮助。再加上个别法律工作者职业素质低下,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不明确告之当事人诉讼风险,而将败诉的责任归咎于法院,甚至于怂恿当事人闹访。

    意志薄弱是造成缠访的重要原因。自古以来,中国人对“打官司”都不能有一个正确的态度和认识,面子观念更甚于案件事实,对败诉结果不能坦然接受。一些意志薄弱的当事人往往陷入其中不能自拔,因而引起思想偏执,把上访作为人生的唯一目标;有的甚至已达到人格障碍、轻度精神分裂的程度,视上访申诉、哭诉为后半生的精神寄托,把接访人当做感情宣泄的对象,使接访人员无法与其进行正常交流。还有一些老上访户性格内向、孤僻,生活圈中缺乏亲情、友情和同情,案件败诉后,通过上访发泄心中的积郁,求一时慰藉。还有的心态扭曲,企图通过缠访闹访谋取更多的不正当利益,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二)社会方面的原因

    从社会层面看,社会转型、经济转轨带来的利益冲突,相关部门对上访的重视程度,是导致上访增多的根源。

    社会转型带来的利益冲突。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的时期,社会利益分配格局不断分化、调整,出现了贫富差距。我国未建立起高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和有效的利益冲突解决机制,缺乏对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进行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保护,诉讼成为解决纠纷的“独木桥”,因此大量的利益冲突诉诸法院。突出表现为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城市拆迁纠纷、移民安置补偿纠纷等等。特别是产业结构调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涉及到劳动、人事、社会保障问题。而由于政策和法律的局限,法院依靠自身的力量无法解决诉讼外的问题。人们认为权益受到侵害、权利得不到实现时,如果通过司法途径也得不到解决,就只有寄希望于上访了。

    相关部门的重视成为上访者的“尚方宝剑”。因当前涉诉上访形势严峻,许多当事人知道上级部门很重视越级上访问题,深陷于“不上访不办事”的认识误区。有些部门由于害怕上访人进京赴省上访,对无理缠访的人妥协迁就以图少事省事。花适当的钱能够息诉、能够解决问题达到平安固然是好事,然而以这种方式解决问题的负面效应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一些上访人纠集在一起 “传经送宝”,互相攀比,导致息访难度加大。

   (三)法院方面的原因

    通过深入细致地剖析个案就会发现,法院自身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瑕疵,是涉诉信访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一是因诉讼程序不当引发的上访。主要表现在法官审限意识不强,案件久审不结、久执不到位,刑事案件超期羁押;案件送达不到位,开庭不规范,违背管辖规定等方面。

    二是因法官的职业素养不高而引发的上访。表现在服务意识、形象意识不强,在接待当事人和审判过程中言语生硬,司法行为不规范,引起当事人的反感和不必要的怀疑,让当事人产生对立情绪而上访。或在做调解工作中,方式方法简单,性情急躁,缺乏细致耐心的思想工作,让当事人有被强迫之嫌。还有个别法官被金钱、人情关系击倒,枉法裁判而引发的上访。

    三是因法官业务素质不强引发的上访。有的法官业务水平不高,对法律关系理不清,对法律适用道不明,工作不细致,没吃透案情就草率作出结论,裁判文书写得晦涩难懂,通篇的法律术语让当事人不明所以。

    四是上下级法院认识不一致引发的上访。对同一法律问题或同一案件事实,上下级法院之间由于认识和理解上的不同,裁判结果就会不一致,这直接导致当事人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从而引发上访。

    五是信访处理机制不顺畅引发的上访。有的法院信访职能不到位,信访人员的思想认识也不到位,对信访工作不热心、不耐心、不安心,不及时处置信访信件,初信初访处理成功率不高,使得当事人感到告状无门而越级上访。

    四、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

    如前所述,涉诉信访问题产生的原因十分复杂,短期内也难以一一根除。只有在实践中认真研究涉诉信访的发展规律,采取切合实际的对策和行之有效的措施,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信访案件的产生。

   (一)提高认识,明晰思路,强化责任。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真正把信访工作责任落到实处。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严格实行办案责任制、领导包案制,因案制宜,因人施策,严格依法办事,正确把握政策,耐心审慎地处理好每一件涉诉信访案件。

   (二)多措并举,从源头上减少申诉上访。

    一是加大法院内部监督管理的力度。把处理涉诉信访工作与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坚持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审判流程管理和审判绩效考核,严格错案追究制度;加强法官业务培训,提升法官的业务素质,强调法官精研法理,理顺法律关系,认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用浅显易懂、简练清晰的语言制作裁判文书,让当事人通过阅读裁判文书就能分清胜诉的理由,败诉的原因,避免当事人因看不懂裁判文书或对处理结果不理解而形成上访。

    二是积极推动“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着力做好调解工作。要将调解贯穿于一审、二审、执行、再审、申诉、信访的全过程。积极探索调解的方式方法,讲究调解艺术,提高调解技能和调解的成功率。建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机制,认真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积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加强和基层政权组织的联系,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培训,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地从内部消化矛盾,促进社会关系和谐稳定,减少申诉上访。

    三是加大执行阶段矛盾化解力度。对有执行能力的应排除一切干扰,究尽一切手段执行到位。推行执行工作公开制度,对确无履行能力的,要将不能执行的原因、法律依据、申请执行人要承担的风险及法院所做的努力向当事人耐心解释,增强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对双方特困的当事人,及时给予司法救助,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四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加大诉讼引导的力度,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减少不必要的诉讼风险,让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避免和减少无理缠诉缠访的现象。在立案前,向当事人告知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使当事人对可能的诉讼结果有一个正确而清醒的认识,转变风险观念。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都要不失时机地向当事人宣传法律、讲解法律,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有效提高当事人法律意识,使当事人能够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该怎样做,怎样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端。

   (三)畅通渠道,变“上访”为“下访”。完善院领导接待日制度,院领导要主动倾听群众呼声、意见。有的上访人只信赖院领导,院领导亲自接待,面对面地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同样的语言往往会产生不同的效果。从情理上温暖关心当事人,在法律上服务帮助当事人,在争端上消化说服当事人,消除当事人思想顾虑和抵触心理。

   (四)扎实搞好矛盾排查,前移上访防线。“防” 先于“访”。采取案中排查与结案后排查相结合、重点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法,尤其在“两会”期间及重大节日期间,更要扩大排查面,反复梳理,全面排查“回头看”,不遗漏一个可疑案件。同时密切与人大、政法委、信访局等部门联系,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及时发现上访线索。对有可能上访的案件,要准确掌握当事人心理特点,对症下药,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控。

   (五)因案施策,因人制宜,广泛联动,在解决问题上狠下功夫。解决老上访户问题,既需要真诚,也需要毅力,更需要智慧,只有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手段和教育、疏导、调解、帮扶、救助等方式,才能确保案结事了。要广泛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尽可能解决上访人的问题。对思想偏执的老上访户,要广泛联动,多措并举,在做好思想疏导、心理矫正工作的同时,认真解决其合理诉求,帮助他们克服生活中的困难,树立生活的信心。积极推行公开听证,对重大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律师共同参加,公开答询,依靠社会各方力量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六)依法处置利用上访而进行的违法活动,维护司法权威。司法权威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标志,没有司法的权威就没有法律的权威,法律没有了权威就失去了本质意义。当前,司法公信力受到了严峻挑战,是涉诉上访多发的根本原因。要努力创造尊重法制、维护司法权威的社会环境,营造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使维护司法权威成为每一个公民的自觉行为。对利用上访非法聚集、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要依法予以处置和惩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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