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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群众需求 践行司法为民
——永州中院“四字诀”化解涉诉信访案件 作者:李振湘 夏宁春 发布时间:2012-07-02 17:06:33
近年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涉诉信访工作,将加强处理涉诉信访工作,切实解决涉诉信访问题作为头等大事,举全市法院之力,穷尽一切措施和办法全力解决,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2010年以来,湖南省政法委、省高院交办的201件进京重复访案件已息访化解197件,4件已报省高院终结,化解率为98.01%,息访绝对数居全省前列。今年5月,省高院康为民院长视察永州中院时,在听取处理涉诉信访案件专题汇报后作出了高度评价,认为“永州法院在化解涉诉信访中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化解成效很好”。永州中院的主要做法是: 一、“析”字查原因 当前,永州正处在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现期相交织的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不断涌现并错综复杂,致使永州涉诉 信访案件总量居高不下。 其主要特点及成因为:一是永州经济基础薄弱,涉诉利益腾挪调整的空间小。很多案件当事人为了基本生活需求而上访,其自身在经济上能够腾挪调整的空间很小,往往寄希望于通过上访解决生活困难。 二是“争胜”、“争气”意识很强,无理上访的比例高。有的案件双方矛盾尖锐,都不愿意妥协,思想工作难度很大;有的案件法律层面能解决的经济问题有限,与上访人希望达到的目的相差甚远。 三是历史老案时间跨度较长,处理难度大。据统计,交办的201件进京重复访案件中,2000年以前的就有50余件。其中,反革命类、文革类就有7件。这些案件年代久远,当时的刑事司法理念和政策与现在不同,上访人希望按照现在的刑事理念和原则来改判,不切实际,难度很大。 四是一些案件息访又反弹,串联访、抱团访、代理访、生财访、闹访现象突出。五是部分案件存在问题或瑕疵,有理或部分有理上访占一定比例。一方面,少数法官工作态度不认真、不严谨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造成上访人的合理诉求得不到保护;另一方面,由于公安、检察、行政部门基础工作不扎实,法院判决无法满足当事人诉求,导致上访。 这些特点和成因使得永州法院的涉诉信访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永州中院领导并没有因为永州市复杂的客观环境而退缩,而是认真分析信访严峻形势,多次专题研究涉诉信访工作。中院党组深刻认识到,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来对待涉诉信访,统一思想认识,把做好涉诉信访工作放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去认识,放在践行司法为民、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高度去认识,坚决克服抵触、敷衍、厌倦情绪,静下心态,沉下身子,全力以赴抓好涉诉信访案件的集中处理、消化工作。 二、“借”字建格局。 当前,不少涉诉信访案件的产生并不是法院一家的原因造成的,一些涉诉信访案件的化解,也确实不是法院一家就能解决好的,必须要依靠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将各方面的力量予以整合,才能有效的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永州中院积极联动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政法委、信访局、相关乡镇党委政府和居(村)委会,及时掌握上访人员息访和稳控情况。处访工作过程中,紧紧依靠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来化解涉诉信访案件,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依托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与政协支持理解,整合全社会力量的多元化解信访机制,将处理涉诉案件只是法院一家唱“独角戏”的状况,转变为法院与相关部门在党委领导下携手共进的“大合唱”,取得了很好的化解效果。据统计,所化解的197件进京访案件中,有30%的案件是通过多元化化解信访机制解决好的。 此外,通过市委领导包案、市人大领导约访等做法,有力地化解了一批涉诉信访案件。永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蒋善生亲自对重点县区、重点案件的化解情况进行调度,亲自对重大复杂涉诉信访案件3件进行包案。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唐国玉也亲自对 2件涉诉信访积案进行包案化解,促成当事人息诉罢访,有力地支持了法院的涉诉信访化解工作。市人大高度重视法院的涉诉信访积案的化解,在处理涉诉信访案件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等领导专门约访长期信访的案件当事人8次30余件,其中涉法的20余件,对法院裁判正确的在《永州日报》、《永州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明确回复信访当事人,支持法院的正确裁判,促使信访当事人息诉罢访。 三、“全”字构机制。 2007年以来,永州中院积极探索,不断出台新制度和机制,在信访工作的整章建制上做了大量的尝试和探索工作。2007年建立了初信初访制度,建立健全了审判工作与信访工作的有效责任对接。对群众初信初访反映的问题,及时受理,全面调查,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意见合法、合理、合情,使初信初访反映的问题一次处理到位,群众满意息访。2008年建立了矛盾排查制度,实现了矛盾的定期排查与重大活动期间的专项排查的对接。对正在立案、审理、执行中的有可能进京上访、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苗头的案件,认真逐件逐事进行排查,不留盲点和死角。对排查出的矛盾和问题隐患,一一落实到责任人和责任领导,及时调处,限期化解,防止矛盾积累或激化。2009年建立了依法有限立案制度,对全市法院的依法有限立案范围和方法进行了规范,实现了规范化立案与有限立案的有机对接。 中院制定了《关于依法有限立案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引导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的最佳方式,多渠道分流和化解社会矛盾。对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纠纷、选举纠纷、涉资产公司纠纷、诸如“出嫁女”等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权益分配纠纷等案件慎重立案。确需立案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必要时,要向上级法院请示。对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恶性事件的,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提出司法建议。2010年建立了预立案和诉讼外矛盾化解制度,利用“三调联动”有效的实现了诉调对接。将“三调联动”工作作为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着力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措施来抓,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三调联动”工作的具体意见,明确了“三调联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职责、运行机制和工作要求。2011年,建立案件信访评估预防制度,将上(信)访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业务部门在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信访的可能性进行评估。案件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实行信访预测,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预案,进行全程跟踪,动态管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做好化解,直至案结事了,息访罢诉。 四、“实”见成效。 为彻底化解信访矛盾,永州中院采取了有效措施,逐案狠抓落实,努力做到“四抓”、“四明确”: 抓落实,明确责任。面对严峻的涉诉信访形势,中院党组以认真、负责、扎实的态度对待涉诉信访工作。工作中狠抓党组集体对涉诉信访工作强有力的领导,明确院领导的直接责任。不仅包案到人,而且包制定针对性强的解决方案,做通思想工作,执行到位,让当事人满意息访。为此,实行了院长信访负责制,院长、副院长为信访案件的直接包案责任领导。中院党组研究决定,给每一个主管副院长分配了具体案件,院领导以县为单位分片进行包案,由主管副院长直接带领包案法官去办理。 在办理涉诉信访案件过程中,将包案责任扎扎实实地落实到院领导头上。中院审委会每半个月集中讨论一次,院长直接听取各主管院长的处访工作情况汇报,根据办理进度,向主管副院长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和处理期限。中院院长、各主管副院长集中精力和和时间处理涉诉信访问题,所有责任领导都参与到工作第一线,带领包案法官多次上门做信访人的息诉息访工作,联动当地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研究化解方案,落实化解措施,按照省院的标准和要求,尽最大可能地帮助信访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通过包案息访,有效地化解了一大批棘手的涉诉信访案件。 抓督办,明确进度。永州中院党组、审委会始终牢牢抓住定期调度的主动权,紧紧盯住案件的进度进行督办。今年以来,永州中院对所有交办、督办案件逐案认真调度,听取每个责任人和责任领导对案件办理情况的汇报,并针对具体案件逐案作出息访方案。中院按照每周汇报一次、每半个月调度一次的要求,随时控制处理进度,按要求及时办结。为了完成2010年省政法委、省高院交办的201件进京重复访案件,永州中院党组在春节后的第一个星期就对未息访的涉诉信访案件进行了调度,并多次召开院领导、审委会委员参加的调度会,对进京访案件化解情况多次进行清理汇总,并对未化解案件进行跟踪调度。通过调度这一举措,化解涉诉信访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仅4月份一个月,就息访了21件进京重复访案件。 抓评查, 明确源头。永州中院对交办的201件进京重复访案件进行了统一的评查,发现有理的11件,占总数的5.47%,部分有理的48件,占总数的23.88%。这说明了两级法院极少数法官或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不同程度存在执法不严、办案瑕疵、执法不公的问题。对暴露出的问题,分别进行了相应地处理。 一是对执法不严的问题,按中院制定了《行政效能监察制度规定》,由纪检组监察室监督落实。对案件移送慢、立案积压等因主观因素导致案件拖延的,予以严肃处理。2010年,中院对因工作拖延推诿导致上访的16件案件责任人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邓处分,并在全市通报。 二是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执法过错或瑕疵的人和事,采取补救措施,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上访人的损失,有力地保护了上访人的合理诉求。 三是对执法不公的问题,经复查后确认为有理的信访案件及时进入再审程序,通过纠错实现上访人的合法权益。今年以来,有4件涉诉信访案件进入了再审程序,切实保障了上访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抓息访, 明确目标。处理涉诉信访案件的最终目的,最终落脚到一个“息”字头上,也只有真正让信访当事人满意,才能达到让上访人彻底息访的目地。 根据永州涉诉信访案件的特点,采取了针对性强的措施:一是感化息访。注重耐心倾听,帮助解开心结。永州中院要求各包案法官,息访先要息“心”,“心”解则案解。在做息访工作时,包案领导和责任人变被动接访为主动下访,有的案件还数十次找上访人谈心,交流思想,增进感情,掌握上访人的心理状态,把握上访人的思想脉搏,不厌其烦地做上访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让上访当事人主动放弃上访。 二是救济息访。对上访诉求有合理成分的,或者诉求虽无理,但上访当事人又有实际困难的案件,虽做了大量工作仍不能息访的,协调政府给予一定的救济,或者请求地方政府财政上先行垫付,以达到息访的目的。近年来,全市法院挤出办公经费126万元救济生活困难的信访人,促成31名信访人息访。同时,市政府在司法救助方面也给予了很大的支持,仅2010年就拿出70万元用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当事人的救助,促进了当事人息诉息访。 三是执行息访。对涉执行信访案件,采取指定执行、交叉执行、协调执行、委托执行和借助外界力量联动执行等措施,执结了一批执行信访积案。通过执行息访,使涉执信访案件从全省第三列退至后列。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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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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