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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构建和谐涉诉信访机制的进路探析
作者:王国勇   发布时间:2012-06-11 17:14:13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处理接待涉诉信访的具体情况是: 2010年为1066687(人)次、2011年79万人(件)。”虽然经过努力,全国法院涉诉信访总量下降,但是不可忽视的现实是,仍然存在大量的涉诉信访案件。这些涉诉信访案件的存在对司法权威的树立和社会稳定局面的维持都有一定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提出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必须强化群众观念,必须坚持源头治理,必须建立长效机制,必须工作重心下移”的工作要求,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涉诉信访评估预防、预约接谈、责任通报、多元化解和案件终结五项制度,并就落实“四个必须、五项制度”进行了全面部署。就基层人民法院而言,如何在新时期开展好涉诉信访工作,如何在制度优化的基础上提升工作水平,值得我们深思。

    一、人民法院涉诉信访问题突出的成因

    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期,也是社会矛盾凸显期。涉诉信访问题是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众多社会矛盾的必然体现,是社会阶层变动中利益冲突加剧、社会矛盾长期积累的产物。现今,基层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作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在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过程中,与部分群众的期望值仍有一定差距,由此引发的涉诉信访问题仍较为突出。

    (一)法院内部原因

    1、少数法官办错案、错办案的现象依然存在。如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程序违法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当事人对此未能冷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转向走上信访之路。

    2、法官素质存在差异,司法行为不规范。一是少数法官存在特权思想,缺乏大局意识、稳定意识,不能将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很好地统一,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不能耐心细致地做好辩法析理工作。二是法律文书质量不高、说理不够,有的当事人为裁判文书中某几个文字错误而不断上访。三是“执行难”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工作十分困难,当事人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实现而上访。

    3、审判监督程序本身存在问题。我国审判监督程序强调有错必纠,且对申诉没有提出期限和次数的限制。因此,当事人可以随时无数次的提起申诉,客观上助长了信访数量的增加。

    4、案件处理本身的无奈现状。在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中,被告人由于入狱服刑、家庭困难等原因往往无法赔偿民事部分,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现状导致被害人及其家属反复申诉上访。某些案件在处理上,存在地方局部利益和群众利益的冲突,解决起来有时不能兼顾。

   (二)法院外部原因

    1、经济利益格局重新调整,引发大批社会问题寻求法律解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一些社会问题如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养老保险、征地拆迁、土地调整等问题,最终还是要寻求法律解决,问题集中到了法院来。法院作为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裁判机关,当事人的诉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或者利益得不到满足,便采取信访途径表达诉求。

    2、个别群众法制意识增强,但思想认识存在偏差与司法原则不相适应。近年来,司法改革不断深入,法制不断健全,法治意识不断增强,但由于社会发展水平不平衡,少数群众对新的司法理念难以理解和接受。比如对法律事实不理解。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必须是由证据充分证明了的客观事实。少数当事人对此不能理解,因而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不服而上访。

    3、司法公信力不高。在普通百姓中间,常常有“信上不信下,信官不信法”的扭曲心理,加之社会上经常出现“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不良现象,当事人往往不通过正常司法途径,而想通过信访“清官”解决。

    4、不良舆论的引导偏差。案件是社会热门关注话题,人们往往根据自己的理解对案件发表评论及观点,新闻舆论对案件更是关注,但他们往往对案件事实缺乏全面了解,对法律理解有时也会出现偏差,当这些舆论意见与裁判结果有差异时,当事人就认为裁判结果有错误,从而申诉信访。

    5、当前上级部门将涉诉信访与终而不结纳入了信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范围,不仅不能促进这些问题的解决,反而牵扯了大量人力、物力;同时,还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信访人缠访闹访、“闹中取利”的心理和行为,阻碍了良好信访秩序的形成。此外,对信访工作总量,特别是赴京上访数的畸形重视和一票否决,导致了信访机制的病态发展。  

    二、构建和谐涉诉信访机制的进路分析

    以上提到的法院涉诉信访问题突出的原因分析值得我们不断深思。作为基层法院,我院党组一班人始终把抓好队伍建设作为法院工作的根本,通过坚持抓教育、抓学习、抓管理、抓监督,涉诉信访秩序得以良性化运转。2011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立案信访窗口先进单位”。即便如此,如何在新时期“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实践当中做好涉诉信访工作仍是摆在全体法院干警面前的一个永恒话题。

    1、要改良审判监督程序。肖扬曾在2004年工作报告中讲到: “由于法律对申诉没有时间、次数、审级的限制,因此,接待、处理不服各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申诉, 是我院一项极为繁重的工作。”一语中的,切中要害。司法权威来自于司法裁判的终极性。如前所述, 司法权本质上不是民主性的权利, 而是一种裁判权。这意味着判决既出, 除非有重大程序、证据的瑕疵, 而必须启动特别程序, 否则不能说无效。有人可能会说, 如此何以预防“错案”?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任何国家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司法裁判的终极性不是削弱而恰恰是强化了避免错案发生的机制。中央政法委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为解决涉法涉诉信访反复申诉的问题,要采取信访终结机制,体现出法律性和程序性权威,两者互通之处可见一斑。

    2、要改良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程序。信访在根本上还是一种行政逻辑, 从接受问题到解决问题具有非规范性、非程序性、非专业性、非对称性和结果的高度或然性, 而司法的逻辑最重要的是司法的专业性、程序的公正性、相同事由的相同结果可预期性、权威性和稳定性。如果法院过度重视涉诉信访通道, 使其成为社会冲突解决的一个主要出口, 那带给我们的将不是安全, 而是社会治理的紊乱与失序。现在涉诉信访制度把信访量的多少作为评价一个法院工作状况的指标,有的法院对涉诉信访工作实行一票否决,有的甚至为了追求零信访的成绩回避矛盾。我们建议重视涉诉信访工作但不要轻易把信访量多少视为法院、法官的水平评判标准,不能让法官在涉诉信访的压力面前“战战兢兢, 汗不敢出”,否则会导致适得其反的结果。

    3、要认真做好初信初访工作。信访工作是送上门的群众工作,是最直接、最现实的群众工作。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必须树立群众观点,增进群众感情。对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首次通过来信或走访的方式向法院诉求解决问题的,接访人员要接收材料、稳定情绪,及时通知案件原承办法官进行答疑,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进行接待处理,促其服判息诉。井冈山市法院始终坚持“五不”的处访工作方法:“不怕”,“不推”,“不拖”,“不压”,“不激化”。实践证明,做好初信初访工作,确实能够达到及时缓解矛盾,消除越级信访和缠访闹访隐患的目的。

    4、要积极借助社会力量息诉罢访。涉诉信访问题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它直接关系到社会政治稳定,除了法院自身要更新观念,加强内部建设,提高审判质量外,还需要党委、人大、政府、当事人单位等社会各界力量与法院形成合力,强化大信访工作格局,进行综合治理。法院要积极发挥媒体的作用,把重点信访案件的听证、开庭及处理全过程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民主人士进行点评,将无理缠访人员进行曝光,促使上访人对问题有了一个客观而清醒的认识,同时也让群众更加理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有效遏制非法上访的势头。

    5、要不断完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现有的社会环境下,妥善解决涉诉信访矛盾,司法只能是最后的手段,而不能将它视为唯一的和最佳的选择。目前在我国,除了司法审判,还有人民调解、仲裁机构仲裁、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这些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形式多样、经济便捷、处理灵活、程序简便等特点,能够为纠纷提供多元化的解决方式,使当事人获得非对抗性的和解机会,从而将大量矛盾纠纷拦截在民间和基层,以有效降低涉诉信访工作的压力。

    6、要尽最大努力落实好社会救济措施。 在处理信访案件的时候,有些上访老户确实有一些道理,或者在矛盾纠纷处理过程中工作确有瑕疵,保护权利不充分,此时给予上访当事人一定的经济补助,有利于信访的及时解决,维护社会的稳定,也不失为解决问题的一个办法。但“花钱买平安”的前提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只有在事实充分、有法律规定、确认有理无理的前提下用“花钱”的方式解决上访问题,才能避免上访的无限延伸和恶性循环。对确属无理缠访、闹访,甚至影响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损害国家形象的,坚决依法处理,绝不能让“小闹获小利,大闹获大利”的错误行为形成气候。

    7、要切实加快信访立法规范信访秩序。 可以依照现有的《信访条例》,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研究制订具有中国特色的《信访法》,对信访人的主体资格、行为要求、处理原则、处理程序、违法制裁等进行明确规范,区分信访情况,明确接处责任,建立健全信访终结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依法信访权利的保护力度和对违法上访无理缠访闹访的处理力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访责任追究机制,可以在刑法中增加对无理缠访、闹访等构成犯罪的处罚条款,努力把公民的信访行为引导到国家法律轨道上来,以促进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开展。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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