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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后受邀盗伐林木 男子触犯刑律二进宫
发布时间:2012-03-07 15:10:2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柳萍 银景可)   2012年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法院对一起盗伐林木案宣判,判处张某海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期间,阳散林(已判刑)在与被告人张某海闲聊中提出欲盗伐该县青明山林场与寨道村联营林场的杉树时,被告人张某海和李元非(已判刑)欣然表示同意。当月20日、21日晚,三人携带锯子、柴刀等工具窜到寨道村联营林区1林班16小班内“牛坪坡”(地名)盗伐杉树43株。23日凌晨,阳散林驾驶自家的农用车与被告人张某海及李元非到砍伐林木现场,将截好的杉木原木装上车运出林区。当他们运出林区时被罗城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并追捕,三人弃车逃离现场。同伙阳散林和李元非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受到刑事处罚,而被告人张某海却外出打工继续躲藏,直至2011年11月21日才被逮捕归案。

    经林业技术部门对采伐林木现场实地勾绘测算并鉴定,被采伐面积0.8亩,活立木蓄积7.5316立方米,出材量5.2721立方米,林木价值为人民币3426.87元。另查明,张某海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7月4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6年12月2日刑满释放,此次作案系其出狱后不到一年又故意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海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盗伐他人林木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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