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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河市一临时村长雇佣他人大肆盗伐林木获刑
发布时间:2011-12-09 08:50:5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福忠)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伐林木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齐永跃犯盗伐林木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分别判处同案从犯郭超、柳士海等八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到五年不等,各处罚金一万元的刑罚。
根河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2月中旬至12月末,根河市满归敖鲁古雅行政村临时负责人齐永跃,让其行政村雇工郭超等人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集团满归林业局河西林场施业区31林班1小班内共盗伐落叶松29株,立木蓄积为27.0915立方米。运回满归敖鲁古雅行政村木材加工厂,加工成不规格板方材,用于行政村装潢和村内自用。2010年12月5日至2011年1月9日,齐永跃等人采取同样手段再次盗伐落叶松46株,桦木507株,立木蓄积为89.5979立方米。 被告人齐永跃等九人两次共盗伐落叶松75株、桦木507株,立木蓄积合计为116.6894立方米。剩余的存放在行政村板房库内的不规格板方材案发后已全部上缴。 另查明,满归森林公安局在办理盗伐林木案依法搜查时,被告人齐永跃主动向侦查员交代其宿舍保险柜内存放两只长枪。分别为运动小口径步枪和一支鹰牌双筒猎枪,口径子弹100发、双筒猎枪子弹91发、半自动步枪子弹1发,铜制双筒猎枪子弹7发、铜制2双筒猎枪空弹壳69枚,经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中的鉴定结论为:双筒猎枪性能正常,小口径运动步枪性能正常,步枪弹性能正常,能够击发并足以致人死亡。 根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永跃、郭超等九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盗伐林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齐永跃雇用他人盗伐林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郭超等八人明知盗伐林木为犯罪行为而积极参与,成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齐永跃独自保管枪支和弹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齐永跃在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犯罪事实未被侦查机关发现,便主动交代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九名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九名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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