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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全椒开审一起20人聚众斗殴案 涉4项罪名
发布时间:2012-02-23 14:44:43
庭审现场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爱民)
2月23日上午8时30分,当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布开庭。数十名法警、武警将在当地具有广泛影响、涉案人数众多的被告人王永山、王飞、傅才能、曹玉峰等二十名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窝藏案的被告人带上了法庭。当这伙曾祸害乡邻、不可一世的被告人站在安徽省全椒法院被告席上时,终于失去了往日的“威风”。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份,被告人王飞在参加全椒县六镇镇白酒村街道下水道工程招投标时,王飞对所有参加竞标的人声称这个工程他要干,要求其他投标的必须出价17万元以上,并指示傅才能带上几个人,专打报价低的人。当宣读到投标人詹某的标价是17万元时,王飞站起来并对送标书的张某脸部就是一拳,当场将其鼻血打出,等候在外的傅才能等三人也冲进会议室,对詹、张两人拳打脚踢,打得两人无处躲藏,无事生非、寻衅滋事。 2010年9月12日,被告人王永山在全椒县六镇镇某工地上因施工与其它工地上的张某发生冲突、厮打。王永山随即并打电话叫王飞、王家春帮忙。于是,王飞打电话通知傅才能以及王某和自己的驾驶员过去,并且带上许某、范某赶往现场准备斗殴。此时到场的张某(另案处理)与张某也发生口角,打了张某,并电话通知杨某(另案处理)带人过来。当张某的老板禹某、刘某赶到现场与他们论理时,正赶来的王飞并抡起一根方料朝张某追去,张某便躲到房地基下,后被叫上来向他们赔礼时,王家春并将张某打倒在地,用石灰桶、铁锹对其进行砸、打,同来的王某、郑某(均另案处理)用脚跺。赶来的派出所民警将双方拉开时,张某已被打得满脸是血,并告诉老板“我不能干了,再干连命都保不住了”,当即离开了现场。这时的王飞还不罢休,自己亲自开挖掘机将通往对方工地上的路挖出两个大坑,不让对方工地干活,雄霸一方。 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曹正、邰自豪等人在全椒县某棋牌室打牌,此时,曹正弟弟打电话说他家的滴水坡被施工的车子轧坏,电话线断了。曹正并叫上邰自豪去看看,并打电话叫费某安排几个人跟他一起回家,这时被告人蒋鹏飞也开车过来,邰自豪打电话也喊来了肖某,共八九个人,开着三辆轿车过去。曹正回到家时,并指着工地上的人进行谩骂,不让工地上的人干活,拿砖头将一工人的腿砸伤,还砸坏水缸。当被告人王永山和张某(另案处理)得知此事后,便开车从南京赶回。因王永山属施工方自感受气,并电话通知傅才能带上工具到六镇镇,同时通知被告人王家春带上工具,张某叫上杨某(另案处理)带人,傅才能等人全部叫上其他人,由黄若从一网吧拿两把砍刀,鲁某安排的三个人每人也带着砍刀前往。当王永山、张某赶到大张村后,他们喊来的人也陆续赶到,一同来到曹正家,张某便叫曹正弟弟打电话喊曹正回来,通完话后被张某一巴掌打晕在地。此时在全椒请邰自豪等人吃饭的曹正接到弟弟电话后,得知家里来了几十人,手里都拿着砍刀,并叫上蒋鹏飞、邰自豪、宋某等人跟自己一起去,叫他们喊人帮忙,并通知被告人王刚(审理期间取保候审外逃)等人带上工具,被告人蒋鹏飞打电话给被告人余洋等人。在襄中门口接上王某等三人赶往曹正家中。当看到弟弟被打倒在地,曹正拿起剪刀、菜刀找王永山,被其母夺下后,又拿起一根棍子,被告人王永山见状便指示喊来的人上去砍曹正,将其右手前臂砍伤,当曹正跑到卧室门口处时又被杨某、曹玉峰等人肆无忌惮的一阵乱砍,将左手前臂、左大腿膝盖外侧等多处砍伤,相互斗狠。随后,被告人王永山一伙离开斗殴现场,曹正喊来的人也陆续赶到。被告人曹正的伤情经鉴定构成轻伤。 2011年5月17日,被告人王飞所租的挖掘机在全椒襄河大桥河道清淤时,因村民认为挖掘机影响抽水抗旱,便不让施工。赶来处理事情的某村书记付某责备王飞不该骂人,于是双方相互推搡同时摔倒,王飞被拉起后,便打“110”和建设局电话,说自己被打了,要求他们过来处理,同时又将电话打给了蒋道顺、曹玉峰和傅才能,叫他们过来。当蒋过来问明王飞情况后,王便讲是赶来处理事情的付某打的,蒋道顺便开始煽动工地上的工人,“你们老板被人打成这样,还站着,你们每人拿棍子上去给我打”。说完,便带头从地上拿起撬棍向付某和村民冲过去,王某(另案处理)、被告人盛杰、朱明以及蒋某(另案处理)武某(另案处理)、被告人王亚、夏雪亮等人各自手拿砖头、钢、木棍等工具,一同冲上河埂和村民进行互殴。王某首先向付某头上打了一棍,盛杰砸了一砖,当场将付某打倒在地,掉进水沟。被打的其他村民跑到了水沟对面“楚汉对恃”,用土块相互进行袭击。当赶来的被告人刘茂云等人问明王飞情况后,立即冲向水沟对面,追逐村民。此时到场的派出所民警鸣警报喊话不许打架时,被告人蒋道顺等人仍然置之不理,继续冲向河埂打伤付某等人,曹玉峰携带砍刀赶到现场准备斗殴时被民警抓获。 2011年5月1日凌晨一点多钟,被告人黄若、王雨、於杰在路过”某烧烤店”时,被童某等人看到追上,便将黄若从三轮车上拖下,双方发生争吵后被人拉开。于是,被告人黄若随后拿来了三把砍刀,并叫王雨、於杰一起去干他们,三人一起来到“某烧烤店”,将何某、童某砍伤,两人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2011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永山来到被告人范茂国家,范便安排李在其家吃住,7月15日王在范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明知公安机关曾找过自己,告知王永山系犯罪嫌疑人,希望范劝王投案自首而予以窝藏,已构成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王飞、傅才能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永山、王飞、傅才能、曹玉峰、王家春参与聚众斗殴二次,被告人黄若、曹正、蒋道顺、朱明、王刚(在逃)、蒋鹏飞、盛杰、王亚、夏雪亮、刘茂云、余洋、邰自豪参与聚众斗殴一次,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黄若、王雨、於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两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范茂国明知他人犯罪而为他人提供隐藏处和财物,构成窝藏罪。 由于案情复杂、人数众多,该案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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