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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中心招募“女服务员”卖淫 分300、150元两档
发布时间:2012-01-05 14:55:5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韵妃)
某保健中心打着招募“女服务员”的旗号,组织妇女从事卖淫的违法行为。2012年1月5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组织卖淫案件,依法判决熊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由湖北籍男子胡某开设的位于贵港市港北区国际生活港的某休闲保健中心,长期组织妇女从事卖淫活动,从中牟取非法暴利。按照某休闲保健中心运营规则,该休闲中心为客人提供不同的性服务,根据服务项目内容不同分300元、150元两个等级。招募来此工作的卖淫女由休闲中心统一编号,接受休闲中心的统一管理、安排。卖淫女每次为客人提供卖淫服务的收费由休闲中心统一收取、记账,定期按约定的分成提成给卖淫女。 2010年12月,熊某到某休闲中心担任前台领班,负责管理卖淫人员、收取嫖资、记账、结算收支等工作,参与组织他人卖淫。熊某除领取固定工资外,还获得该休闲中心营业利润25%的提成。2011年4月17日晚23时许,公安机关在对某休闲保健中心进行查处时,在该休闲中心401号房间内查获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罗某、陈某二人。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熊某通过招募、容留手段,组织多人在休闲中心内从事卖淫活动,从中牟取暴利,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熊某在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熊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考虑熊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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