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艾艳萍 王波)
野生香樟国家保护,未获许可不能采伐;财迷心窍以身试法,出售采伐触犯刑律。9月1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立明有期徒刑3年6个月;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聂军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010年9月,被告人王立明以5500元的价格将自己山上的一片香樟树卖给被告人聂军,并承诺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预收了现金2000元。王立明请人出面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时,林业部门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不能办理”。王立明将此情况告诉了聂军。但聂军仍于2010年11月间,采挖了山上的100余株香樟。后经林业局鉴定:聂军所伐香樟均为野生香樟树,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材积为13.405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26.81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立明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非法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野生香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聂军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野生香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予以从轻处罚;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