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蒋涛)
虽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为了贪图利益,超出采伐许可证许可范围多伐林木。近日,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李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06年8月12日被告人李华和另一合伙人胡某某与莲花县湖上乡签订了购买南村山场的协议。2006年底,合伙人胡某某退出合伙,被告人李华于2066年至2008年期间在莲花县林业部门共办理了1955.3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并雇请民工在莲花县湖上乡南村“盘仔岭”等山场上砍伐杉树,经莲花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李增华在该山场上实际砍伐了林木蓄积为2477立方米的杉树,根据有关规定,该省伐区调查设计允许误差为5%,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因此,本案林木砍伐允许的误差为97.8立方米,被告人李华滥伐林木的数量应认定为423.9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华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华归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