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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男子无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2-01-12 15:23:4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殷国维)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峰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1年5月,被告人李某峰经油敦街镇潼连村村民胡欢生(另案处理)、及同镇莲东村村民陈营顺(另案处理)介绍,分别以500元、300元、500元的价格收购同镇村民黄桂妹、陈光胜家后山的3株樟树。5月23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峰在未办理采集证的情况下,擅自带了四名挖工挖掘了3株樟树。当晚10时左右当装载樟树的车行至莲东村路口时,被鄱阳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查获。经鉴定,该三株被采挖的野生植物为香樟,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峰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树三棵,折活立木蓄积1.67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峰在侦查阶段即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村委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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