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林生龙 陈忠)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法院宣判一起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庄涛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收缴被告人庄涛非法出售的南方红豆杉树头5个,没收上缴国库。
2009年12月22日晚,犯罪嫌疑人杨文长(在逃)与被告人庄涛取得联系购买红豆杉树头事宜,并约好第二天来三明看货(红豆杉树头)。12月23日,犯罪嫌疑人杨文长打电话给董某(另案处理)叫其帮忙开车到三元区某山场看货,同时许诺董某事成之后付给好处费300元。当天上午,董某和杨文长驾驶一辆小轿车来到山场看红豆杉树头,经协商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5个红豆杉树头。次日6时许,董某与司机王某会合,由王某驾驶厢式货车来到山场,由被告人庄涛和董某等人将红豆杉树头装上车,犯罪嫌疑人杨文长和董某乘小轿车在前面开路,司机王某驾车和被告人庄涛跟随其后。13时30分许,当王某驾车来到三元区富兴堡加油站处,被三明市林业执法支队工作人员查获,并从车上当场缴获红豆杉树头5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庄涛实施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即南方红豆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庄涛非法出售红豆杉树头5个,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但被告人庄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庄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予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