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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盗红豆杉获缓刑 改卖香樟两罪并罚
发布时间:2011-11-24 15:22:55


     光明网讯(通讯员 袁喜林)   2011年11月7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景荣犯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进行宣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撤销(2008)广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主文被告人吴景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执行)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执行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08年,被告人吴景荣在广昌县驿钱镇高虎脑高咀组长栋坑山场的一个空坪中发现有10根红豆杉原木和一个红豆杉树蔸,便想占为己有。2008年7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景荣在运输红豆杉过程中被广昌县森林公安局抓获,被抓后被告人吴景荣自愿认罪,广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在缓刑考验期间,被告人吴景荣不思悔改,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5100元的价格向广昌县驿前镇田西村巫斜组购买7株樟树,再以38000元的价格转卖给曾晓林(已判刑)等人,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后曾晓林等人对其中二株樟树的根部钻孔灌花,致使不能正常生长。经江西省科学院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以上樟树(香樟)均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景荣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七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吴景荣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思悔改,继续触犯法律,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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