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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青年承包美发中心组织妇女卖淫获刑五年
发布时间:2011-07-06 10:32:2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泰文)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卢影、左细典、龚燕华犯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8日,被告人卢影(1990年出生)、左细典(1989年出生)、龚燕华(1991年出生)三人从黄某处转包到宜春“喜来乐”宾馆美容美发休闲中心,先后组织吴某、易某、舒某、鄢某、李某共五名女子在该休闲中心从事卖淫色情服务,每人每次卖淫收取150元,包夜收取350元,三被告人分别从中抽取50元和120元台费,非法获利9300元。一审法院判决三被告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三被告人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三被告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上诉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从轻处罚。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对三上诉人提出量刑过重的理由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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