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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撤诉与诉讼时效中断的关系
作者:刘颖   发布时间:2011-05-26 14:35:46


    民事诉讼中的撤诉,是指当事人取消已经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为。广义上的撤诉,泛指当事人向法院撤回诉之请求,不再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行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分别规定了按撤诉处理、申请撤诉和按自动撤诉处理三种情形,但无论哪种情形,其法律效果应该是相同的。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是从法律层面上规定某些特定事由可使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不予计算,以平衡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关系,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撤诉能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实务界和理论界均存在较大的争议。笔者认为,探讨这个问题,应当回到撤诉与诉讼时效的原始含义上,从最基本的定义着手,探寻两者的法理正当性基础,并结合最新的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规定,正确理解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和倾向,更要立足于本国的社会发展阶段和法律文化传统,以期找到正确的答案。

    从法理基础来看,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这项重要的诉讼权利的表现。当事人申请撤诉是对司法救助的一种放弃,撤诉的行为,不能表明其否认了对请求权的行使即不行使权利或怠于行使,而仅仅是其放弃通过人民法院行使请求权实现自己债权的诉讼权利。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理念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基础上的利益衡量,以社会利益为出发点,注重个体间的合作本能,以及个体权利之间的利衡平衡、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诉讼时效的客体为民事权利,通说认为,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撤诉的行为,表明当事人对公力救济的放弃,但不能因此就认为当事人撤诉就表示其放弃了对请求权的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但诉权和请求权的行使不是同时发生的,不能简单的认为撤诉是对起诉的完全否定,而因此否认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撤诉应当能够而且应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弥补了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过于原则和适用不一的现象,然而对于撤诉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该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关于这个问题,必须正确地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法理念,以及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和法律价值。“在司法实务中,不应过于苛刻理解法律条文,以致过于限制权利人权利,使诉讼时效制度成为义务人故意逃避债务的合法工具”。此外,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第十五条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这两条明确规定了起诉具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撤诉行为不能表明未起诉,更不应对起诉行为产生的诉讼时效中断具有溯及力,不论撤诉与否,起诉行为一经发生即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时效一旦中断不可恢复,因此,撤诉仍应发生时效的中断。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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