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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公民原告的诉讼特点
作者:雷磊 发布时间:2011-05-16 14:18:02
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在“民告官”诉讼中体现为官民矛盾益发尖锐和激化,给行政审判造成巨大障碍。在这些案件中,尤以公民个人作原告的行政案件因个人诉求难以全部实现而更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为将司法为民落在实处,切实保证行政审判有序、便捷、高效地开展,妥善解决官民纠纷,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真正保护公民原告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和谐,海淀法院行政庭经调研发现行政案件中公民原告具备的诉讼特点如下:
一、原告偏于老龄化,多数无业或已退休。经抽样调查显示,在2010年至2011年受理的此类型案件中,原告年龄分布为:20岁-30岁占4.2%;30岁-40岁占16.7%;40岁-50岁占20.8%;50岁-60岁占37.5%;60岁-70岁占12.5%;70岁以上占8.3%。从整体来看,原告偏于老龄化,同时,已退休或者无业人员占原告总数的62.5%。 二、原告诉讼成本低廉。根据规定,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费仅为50元,原告启动行政诉讼救济程序所需的经济成本格外便宜。同时,由于原告中62.5%的人现无正式工作,有大量的闲暇时间,原告参与诉讼所耗费的时间成本低廉。 三、原告对行政法不了解,诉讼法内容知之甚少。基于行政诉讼法较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实施时间短,行政诉讼专业性强等客观因素,以及原告年龄、学历等主观条件,原告对行政诉讼相关法律规定缺乏了解。调查中,因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以及不知起诉期限的规定超期起诉等问题,而被依法裁定驳回的案件即占全部抽样案件的57.2%。 四、原告具有强烈的利益追求,缺乏对行政审判的合理信赖。拆迁赔偿案件、公司变更登记案件、工伤认定案件、限价房资格确认等主要案件中均涉及巨额的经济利益。在未能取得预期裁判结果的情况下,原告鉴于追逐的巨额的经济利益以及低廉的诉讼成本,通常会选择上诉,二审终审后仍会申请再审。部分不理智的原告,因获得不利裁判结果,故意恶意攻击承办法官枉法裁判、官官相护,对行政审判缺少应有的尊重和合理信赖。 针对以上情况,海淀法院行政庭提出以下对策: 一、主动沟通、方便诉讼。针对年龄偏大的原告,庭审前主动与其联系,了解困难,简化诉讼中相关送达程序,方便其参加诉讼,并告知可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诉讼的权利。对于部分诉前频繁向被告信访、闹访的原告,积极与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确保原告依法有序参加诉讼。 二、明晰责任、矫正心态。及时发送权利义务告知书,明确告知原告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矫正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承担全部举证责任等错误认识,依法引导原告参加诉讼并告知诉讼中存在的风险,减少原告对裁判结果不合理的预期,提高原告对裁判结果的接受程度。 三、说法释理、构建信赖。切实发挥行政庭裁判文书五级校对制度的固有优势,实现裁判文书公开、规范、充分阐法释理,对于当事人关注的案件争议问题重点予以回应。针对原告不合理的诉求,妥当予以解释说明。针对被告存在的问题,敦促被告予以改正,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原告。以公正的裁判、个性化的解释全力提升办案质量,努力提高司法公信力,构建原告对行政审判的合理信赖。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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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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