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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曹剑兵   发布时间:2012-12-18 11:05:05


    一、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关于知识产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证据规定》第二条、第四条至第七条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以及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对举证责任的特殊要求,合理分配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目前的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尤其应当把握好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这里以侵害商业秘密为例说明一下这个问题 。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起诉讼,首先应当提供商业秘密的载体,固定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的范围或者秘密点,在一定的情况下,还要提供证据说明商业秘密开发形成的过程;同时,权利人证明被控侵权人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一致或非常接近,并证明被控侵权人有获取(接触)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控侵权人不能提供或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根据相同(或相似)、接触、排除合理来源”,则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商业秘密,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害。            

    (二)关于著作权纠纷、商标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网络传播侵权纠纷案件中赔偿标准的确认问题

    当前,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关于侵权赔偿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24条,第25条,第26条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不同类别的侵权赔偿应当采用什么样的标准,实践中依旧是一个难点问题。各地法院在处理案件中所依据的标准也不一样。从理论上讲,侵权损害赔偿是加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依法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害的民事责任 。赔偿的目的,一般来说均是为了补偿受害人因他人侵权而受到的损害。“民事赔偿的目的不在于惩戒加害人,而在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害。” 另外,对于一些以侵权为业,如大量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书、音像资料,此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同时,可否涉及“不当得利”,可否“处以民事制裁”等也是当前案件审理的难点。

    (三)关于案件涉及专业知识加深的问题

    知识产权案件属于专业性强的案件,在审理时会涉及到计算机网络和软件方面的纠纷。如我庭审理的一起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因涉及计算机软件开发、软件源代码以及在原软件升级开发诸多问题,仅凭审判人员的知识无法解决。这些纠纷无法避免对专业知识的使用,有时候专业知识是判决的决定性因素,给知识背景相对单一和年龄大些的法官带来了很大挑战。在新的形势下,审判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遇到新类型的案件愈来愈多,新问题层出不穷,因此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大对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在提高办案人员的法学理论素养上下功夫,增强法官运用理论指导实践,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提高办案质量。

    二、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几点做法:

    (一)建立庭前证据交换程序

    知识产权案件的证据一般来讲比较多,也牵扯到相当多的专业技术知识。在开庭时,无论哪一方当事人提出这样的证据,对于法官和当事人来讲都难以当庭进行质证和判断。再有知识产权诉讼特别是侵权诉讼中原告一般难以确定赔偿数额,往往会因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后变更诉讼请求,还有,知识产权诉讼中举证责任与一般案件的规定有所不同,开庭时应该由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该当事人却没有准备。以上情况,不一而论,其结果导致庭审效率底下,重复开庭率非常高。针对这一特点,在送达应诉手续时即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使其明白其应负担的举证义务。在当事人向法庭提交证据后,在规定的期日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经过证据交换,使当事人充分掌握对方当事人的证据,明晰争议的焦点,固定诉讼请求和答辩内容,使开庭能够充分有效的进行,提高案件的审判效率。

    针对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一般是审判人员所不熟悉的,而不少案件当事人往往在开庭时对这类问题展开辩论,当事人振振有辞,法官在庭上却一头雾水。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在庭前准备程序中邀请专家对案件进行听证,由当事人在听证会上就技术问题进行陈述,专家可以提问以澄清疑点。待听证会结束,由专家对专业问题向审判人员讲解,这样可以保证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

    (二)加大诉讼保全力度,打击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原告由于客观原因,对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被告侵权获利润情况难以掌握,因此原告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往往都提出了诉讼保全(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申请。诉讼保全力度的大小是审理好这类案件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关键问题。诉讼保全不力,会造成侵权人转移侵权证据,销毁帐册,致使案件无法查明事实,无法判决,无法有效制裁其侵权行为,更无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原因,我庭对诉讼保全规定了比一般案件更为严格的措施。在申请人提供有效担保的前提下,法院在送达应诉手续时,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给侵权人以转移财产,销毁侵权证据的机会。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对于容易转移的财产,不简单采取就地查封的措施,能进行扣押的,坚决采取扣押措施。对于被控侵权者的财务帐目,采取暂时扣押或全部予以复印的做法,防止当事人在接到保全裁定后涂改变造帐目逃避其应承担的责任。在诉讼过程中,由于保全措施得力,收集证据确实充分,为案件的审理打下扎实基础。侵权者自知理亏,更主要是慑于法律的威严,往往主动与权利人达成和解或要求法院主持调解,使案件得到满意的处理。    

    (三)积极进行司法鉴定,虚心听取专家意见

    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不仅仅是法律问题的认定,在很多情况下,需要对专业技术问题以及财务状况进行鉴定。涉及专业问题的鉴定,审判人员不应妄下结论,找专业的权威部门或个人,向他们虚心请教,听取专家对案件的看法。如我庭审理的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国网通高阳分公司一案,因对网络链接方式不同,在原告证据保全的页面上被告已删除了侵权作品,但仍能通过其他方式在其网站找到侵权作品的问题。我们请了河北大学计算机系的有关专家对此问题进行了研讨,使该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对于需要出具鉴定结论的,写好鉴定委托书后交由权威部门进行鉴定,对他们出具的鉴定结论,要求不但加盖单位公章,而且要由具体鉴定人签字盖章。对于鉴定结论当事人有质询的,要求鉴定人对此予以答复,必要时在开庭审理时以专家身份解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在进行司法鉴定的同时,审判人员注意将专业技术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相区分,避免作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结论。对违反上述规定作出的鉴定结论,法院可以另行进行委托。

    (四)统一裁判标准,控制自由裁量权在侵权案件中,对同一种案件,诉讼标的相差不多或案件事实相关联的串案,应本着依法依照其侵权事实,统一判决赔偿的标准。本着既保护原告的利益,又不致于使被告滥用诉权的原则,既保护原告的利益,又惩罚了被告的侵权行为。

                              (作者单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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