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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社会稳定途径的探索
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如何维护民族团结 作者: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 覃勉 发布时间:2012-12-20 14:59:53
图为罗城法院覃勉院长 图为罗城法院覃勉院长
内容提要: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团结是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社会矛盾纠纷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隐患。研究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社会矛盾纠纷,针对性地提出若干工作对策,探索做好化解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社会矛盾的有效方法和途径,是基层法院促进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行之有效的工件途径,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具体体现,它紧紧维系着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基层法院 维护团结 促进稳定 探索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有着55个少数民族。民族团结是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少数民族在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广西又是我国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地区之一,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社会稳定甚为重要。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参与构建和谐社会工作大局上负有神圣的使命。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的法院,在保持我国多民族的长期统一、社会政治稳定、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担负着特殊的历史使命,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罗城是全国唯一的仫佬族自治县,居住着仫佬、壮、汉、苗、瑶、侗等12个民族同胞,少数民族人口11.15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31%,仫佬族人口占全国仫佬族人口的80%以上。笔者结合罗城审判工作实际,对基层法院如何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社会稳定的途径进行探索,提出粗浅的对策和建议供参考。 一、基层法院在少数民族地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社会稳定的必要性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稳定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利益关系的不断调整,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交往频繁,各民族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因利益分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因素引发的各种摩擦和纠纷有所增加,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因经济利益产生的矛盾纠纷明显增加。一些地方还时常发生涉及少数民族的经济纠纷和经济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引发少数民族群众集体上访、静坐或与相关部门发生摩擦。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力量共同努力。落实在审判环节上,就是要发挥刑事审判打击功能,发挥民事审判调节功能,在维护社会治安、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妥善处理群众诉求、保障社会安定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 (二)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决定。作为肩负国家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必须把依法治国理念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人民法院把依法治国理念贯彻到工作实践中,就是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切实有效地实施法律。少数民族地区的审判工作,要正确认识国家法律与党的民族政策的统一性,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切实保障各民族公民的诉讼权利,既防止和克服脱离法定职责、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和社会管理具体事务甚至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的错误做法,又注意防止和纠正单纯业务观点,综合运用打击、惩治、监督、预防、保护等手段,不断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注重执法效果,真正把国家和人民利益置于地方和部门利益之上,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在全社会中树立法律的权威,不辜负党和人民的希望和重托,努力让党和人民满意。 (三)提高人民法院执法公信力的需要。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执法公信力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前所未有的重视。有的地方涉法信访不断,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等问题难以解决根本原因就在于执法公信力不高。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必须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多角度、多层面推进执法公信力建设。执法公信力的基础在于公平、理性。少数民族地区受传统的民风民俗影响,群众法律知识相对缺乏,法制意识相对薄弱,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纠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显得成为重要和及时。这就要求审判机关公正司法,强化监督,帮助他们伸张正义。执法公信力来源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为民执法、为民服务,是取信于民的重要基础。基层法院必须立足审判职能,在少数民族地区深入实践司法为民的思想,切实做到为少数民族地区群众排忧解难。着力解决农村社会治安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二、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社会稳定存在的问题 当前,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成为基层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基层法院在参与化解社会矛盾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审判理念与化解社会矛盾的现实需要不相适应。少数法官执法思想存在偏差,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识不强。表现为了解农村群众反映的意见少,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少,调查群众申诉案件取证难,组织群众调解矛盾纠纷难,协调乡村基层单位配合办案工作难,群众涉法、涉讼息诉罢访工作难。 (二)基层法院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广度不够。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范围仅限于诉讼活动,而大量没有进入诉讼程序的社会矛盾,很难进入法院的工作视野。 (三)基层法院熟悉当地民族语言的法官比例不均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审判和执行,不利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罗城辖区内的少数民族有仫佬、壮、汉、苗、瑶、侗等民族,在职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只懂汉语及本地的仫佬话,在开展审判执行实践中,如果碰到不会说汉语及仫佬话的少数民族人当事人,则很不利于案件的送达、开庭记录、调解、判后答疑等工作的正常开展,案件的审理往往达不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另外,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当事人、参与人,还得为他们聘请翻译,而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官也存在不通晓民族语言的问题。 (四)基层法院存在案多人少矛盾,办案水平亟待提高。法院目前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在客观上确实降低了办案的效率,法院在人员配置上显得青黄不接,年轻的法官经验不足,年长的法官精力不够,兼具经验与精力的法官压力过大,在这样的客观条件下,处理纠纷时难免会遇到处理不当的情况,埋下信访、上访的隐患。 (五)民事案件的性质错综复杂,审理难度不断增大。在少数民族地区,因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纠纷背后往往存在宗教信仰、民族矛盾、传统民族文化冲突的情况。因此,案件的审理虽具有单个个体是当事人,但所带来的影响却具有群体化的性质。一些民事案件虽然是简单的民事侵权行为,却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本来就存在的民族间的矛盾,成了民族间矛盾的“爆发点”。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虽然处理的是单个的当事人个体之间的纠纷,但面对的却是一个人数众多的群体,加之长期以来一些民族间的积怨甚深,使得对事态的掌控与驾驭难度很大,在一定程度上使案件情况变得异常复杂。 三、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民族团结稳定的途径 近年来,罗城作为全国唯一的仫佬族自治县的审判机关,积极服务民族地区发展大局,坚持 “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抓审判执行工作、抓队伍建设、抓物质基础,维护党委的领导、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发展大局”的“三抓三维护”工作目标,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公正廉洁执法,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大胆开拓,锐意进取,为维护罗城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围绕刑事审判工作,提高打击犯罪化解矛盾能力,着力保稳定促和谐。 一直以来,由于受仫佬族传统的骠悍民俗民风的影响,罗城一些村屯和群众常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大小问题都是喜欢以武力解决的多,诉求法律的少,群体性斗殴事件时有发生,在民间流传着这样一句话:“群众骠悍,干部汗飘”,这也成为了影响全县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我院积极探索在此种背景下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机制,既体现出审判机关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力度,震慑犯罪,又体现出审判机关区别对待、从宽处理的亲和力,悔过自新,真正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审判机关通过办案实现的“三个效果”统一。2010年罗城法院三次组织庞大警力协助中院、高院,先后对小长安镇李村群体性凶杀案、小长安镇下梧村大捌屯团伙敲诈勒索案、合山市犯罪团伙在罗城惜缘茶庄持枪抢劫等案件进行审判,沉重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另一方面,对主观恶性不大、偶尔失足的轻微犯罪,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并注意做好帮教转化工作,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2010—2011年我院共审结327起刑事案件,结案率均为100%。其中,对附带提起的20起民事赔偿案件,通过调解促使被告人当庭赔偿的有15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围绕民商事审判工作,化解纠纷调节社会关系,着力服务大局保障民生。 少数民族地区,老百姓有“和为贵”的传统,一般不愿为纠纷对簿公堂,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厌诉”心理甚为突出,万不得以寻求法律解决,其目的也是为了化解彼此间的矛盾,实现和谐相处。发生纠纷后,不少人习惯于用宗族势力、村规民约或民族传统习俗来解决。有的少数民族,即使官司打到法院,案件当事人也很难自己作主,而是要受到各自宗族势力的干预和影响。在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尽可能运用调解、协调、和解等方式处理案件,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进一步提高民事审判质量,依法妥善审理婚姻家庭、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住房消费等领域的纠纷,注重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着力解决群体性矛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认真研究“三农”工作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有效化解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农产品买卖、农村土地承包等纠纷,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农村稳定。积极审理执行好涉及土地征用、城市拆迁、企业改制等案件,充分运用调解、协调手段,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同时,对一些影响面广和敏感性强的案件,严格把握好受理和下判的时机,尽可能组织双方协调和解,缓和情绪,并根据具体情况,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妥善解决纠纷,平息矛盾。 2010年我院受理了30多件群体性的涉稳案件。为了确保这些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审理,我院抽调精兵强将投入工作,并在领导力量上、物质基础上、协调机制上和配合方式上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使这些案件全部得到了圆满解决。如董梅芳、陆自发等50多名少数民族农民工因罗城针织厂倒闭、拖欠工资的老板外逃而集体到县府上访,要求政府处理。我院根据县委指示,及时进行受理,并免收全部诉讼费,迅速组织人力对被告的财产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接着又通过多种途径,千方百计寻找被告承包商,最后经过组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农民工的工资得到了及时兑现,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从而维护了少数民族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又如罗城某家用电器商场业主张某某以返还高息为条件,向50多名债权人借款,负债金额高达300多万元而无法偿还,导致多名债权人聚集到县府大门外的该商场内对商品进行哄抢,引起社会秩序混乱。我院根据县政法委的指示,连夜采取措施,依法查封、扣押了该商场内的商品,依法受理了这些债权人的起诉并妥善处理了这些案件,有效平息了这起集体性矛盾纠纷。 2010年,我院调解结案729件,调解率达72.9%。2011年,以调解方式结案案件658件(含撤诉158件),调解率达76.87%。调解工作走在全市前列,有效地维护了罗城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围绕涉诉信访工作,消除影响社会和谐因素,着力提高群众工作能力。 涉诉信访是当事人表达诉求、意见、愿望的一种手段,由于受司法公正相对性、诉讼风险以及当事人对法律理解偏差等因素的影响,即使法院裁判结果是公正的,也未必能完全化解所有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的还会采取不断上访来继续发泄心中的怨气、偏见,甚至妄图推翻公正的判决,来获取更多的利益。我院高度重视涉诉信访工作,切实化解信访积案。狠抓案件质量,从源头上预防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推行立案提示、判前释法、判后答疑等制度,努力提高服判息诉率。深入抓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坚持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法官带案下访”和对困难当事人回访等活动,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通过大量化解工作,大大减少了涉诉信访案件,得到了县委、政府以及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 2011年,我院专门设立信访接待室和信访调解室,改变原来由立案庭负责接访的做法,并安排专人负责,主动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对涉诉信访案件实行“定领导、定人员、定方案、定期限”解决的“四定”措施。通过排查梳理,采用法律、政策、思想教育和亲情感化等多种手段,促使包括黄庆芬、覃宝健、廖耀林、何绍新、梁桂珍、兰祖刚、吴华群等老上访户在内的20多件涉诉信访积案得到有效解决。近两年来,我院已接待来访人员1800余人次,化解信访案件25件,对极少数缠访和无理取闹的当事人进行了稳控,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四)围绕司法为民,落实各项措施,着力便民惠民关注民生。 我院始终坚持“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工作宗旨,抓好便民服务,落实便民措施。首先是设立为来访人进行导诉的人工导诉台和电子导诉台,来访人可以通过口头询问向导诉工作人员了解诉讼流程,也可通过电子触摸屏查询和了解诉讼流程。其次是设立流水线立案作业窗口,实行接待、咨询、立案和缴费等的一站式服务。再次,是在立案工作中对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当事人,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实行预约立案;对文化水平低、制作诉状困难的当事人,实行口头立案;对遇到紧急情况或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在正常上班时间到法院立案的当事人,实行节假日紧急立案。我院为方便残疾人出入,还开通了残疾人无障碍通道。此外,我院还通过向当事人发放各类诉讼指导文书,对当事人进行全面的诉讼指导,并通过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各种诉讼风险,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便利群众进行诉讼,我院坚持设立巡回法庭,在比较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设立巡回审判点,定期到点开展巡回审判;对特定案件还不定期地深入到边远地区实行巡回审判。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现实司法需求,做到诉讼案件发生在哪里,巡回法庭就延伸到哪里。如我院审理原告廖宝林诉被告廖永洪赡养纠纷一案时,原告廖宝林是名少数民族退伍军人,曾参加过抗美援朝战争并立下战功,如今已是一名行动不便将近80岁高龄的老人,为切实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的纠纷,并做好法制宣传工作,我院巡回法庭驱车3个多小时走进罗城县最远的乡镇兼爱乡,在庆安村猫洞屯村口的大榕树下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经过调解,父子俩达成了调解协议,儿子廖永洪承诺一定会好好照顾父亲,让其安享晚年。该案庭审时,全村老少均来参加旁听,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群众而言是一次有积极意义的普法宣传,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近年来,我院派出的巡回法庭下到农村、社区、厂矿、监狱等地开庭及调解审结了226个案件,旁听群众2300余人次,群众参与调解80余人次,审判工作更加贴近和方便人民群众。为了确保经济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我院加大了司法救助的力度,2010-2011年,我院共对288案件的当事人减、免、缓诉讼费28.75万元。2010年,我院获得自治区高级法院授予“立案文明窗口单位”称号。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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