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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召开“5·9”错案警示座谈会 大法官专家学者共同研讨“天价过路费”案
作者:文/冀天福 图/吴伟宁 发布时间:2011-05-10 11:47:22
河南高院召开“5·9”错案警示座谈会
5月9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制日报社和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联合召开“5·9”错案警示座谈会。河南高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立勇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法制日报社副总编辑张亚,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赵秉志,河南高院副院长田立文出席会议并讲话,河南高院副院长孙振民主持会议。
座谈会上,张立勇坦承,赵作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错案,不仅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包括法院在内的政法机关的形象,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时建锋逃费案”的判决结果,不仅违反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而且违背了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违背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违背了一般老百姓对法律、对司法的常识性判断,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这两起错案的发生,影响十分恶劣,危害十分严重。 张立勇强调,总结两起错案的出现的原因,虽然赵作海案发生有当时特殊的形势,有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等问题,时建锋案有公安、检察机关把关不严的问题,也有高速公路收费制度方面的问题,但是主要问题还是我们法院没有把住关,在于我们法官的司法理念、司法作风、司法能力以及法院内部的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司法理念存在偏差、司法作风不够扎实、司法能力明显不足、监督制约存在问题是主要原因。赵作海案件和时建锋案带给我们的损失和危害,是一时半会儿无法挽回的。但是“亡羊补牢,犹未为晚”,我们要始终牢记这两个让我们蒙羞的错案,防患未然,坚决杜绝类似错案再次发生。 张立勇要求,一是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不论是在思想层面还是工作实践层面,我们都必须坚持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工作原则,不能有任何的动摇。二是贯彻无罪推定司法理念和疑罪从无审判原则。要建立完善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两高三部”下发的两个《证据规定》,法院内部要建立完善一整套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的工作机制,细化法官审查、认定证据及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加强刑事审判管理,实现刑事审判的公正高效。要探索改革现有的刑事庭审布局,实现控辩双方地位平等。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进一步明确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对案件的管理职责,通过建立健全审判管理新机制,形成分工负责、层层把关的案件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庭长(副庭长)、院长(副院长)分别对合议庭、审委会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管理中失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三是要强化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制约。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对这里的监督要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对审判结果的事后监督,也包括对审判过程的事前、事中监督,还包括对法官审判作风和审判能力的监督。四是要扎实开展“五除”专项活动,加强司法作风建设。要让全省法院每一位干警进一步树立群众观念,培养群众感情,认真办好每一起案件,写好每一份裁判文书,接待好每一位当事人,切实扭转司法作风。五是要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必须全面加强青年法官的司法能力建设,改变法官任职条件,拓宽法官选任渠道,加大法官遴选力度,改革现有的法院干部选拔机制,改革法官培训制度。 座谈会上,河南高院副院长田立文在讲话中结合刑事审判工作实际深刻分析了赵作海案件和时建锋逃费案产生的原因以及给法院形象造成的损害,提出了今后要采取的方法和措施。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宋海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郭保振、河南高院刑一庭庭长潘家玲、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会会长吴革、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刘德法、武汉大学法学院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莫洪宪、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于志刚围绕刑事错案的成因、预防刑事错案对策和预防刑事错案的司法改革等问题先后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和看法。 河南高院法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河南省各中级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事庭庭长参加了会议。 来源:
河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张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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