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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情社会”对法院工作的冲击及应对建议
作者:刘广军 魏岩   发布时间:2012-12-27 09:30:57


    一、人情社会产生的多元成因

  说情现象在中国社会的形成可以说是由来已久的,而这种形成和发展与统治阶级认为的“说情正当性”是密不可分的。据文献反映,汉朝汉宣帝(公元前91-前49年)时期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即认为亲属间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正是这种隐匿罪犯的合法化和正当性规定以及长期受儒家思想影响而形成的宗族主义、亲情至上,使得“家丑不外扬”和最大限度保障和维护亲属利益成为一种传统。而这,正是说情现象形成的一个重要根源。汉律还明文规定了反映儒家思想的“上请”制度,意思是贵族官僚犯罪的可以请求皇帝给予优待。上请制度是对说情合法化的进一步发展,这又为后来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八议”等制度所继承。至此,在统治阶级领域,说情现象的体制基础得以基本形成。

  律条的规定只是表层上的原因,隐藏在律条背后的文化因素才是说情行为形成的本质根源。以儒家学说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强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家族主义,并在此基础上来开展与外界的其他联系。儒学作为一种社会理论是伦理本位的,而人伦是产生人与国家社会、人与君亲师友以及人与法理情利等理论的基础。“人情”正是这种人伦观念世俗化的产物,同时并不局限血缘关系的限制,形成了基于地缘、业缘、人缘等情缘关系,将儒学的人伦观念普遍化、复杂化。同时,封建社会浓重的“君权、父权”以及官本位思想的教育导向也对“人情社会”的产生和形成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在国家治理结构层面,近现代以来,当西方社会迅速法治化的时候,我国却仍陷于“主义与制度”的选择之争中,即使是在新中国建立后,在法治建设的征途中,我们仍走了不少弯路。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近十几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各项国家制度的安排也渐趋规范和稳定。但是,由于我国的法治建设是摸着石头过河,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系统的理论支撑,导致机制在实际执行时,不单是社会公众不明白权力的分配,许多行政领导也同样会将权力的触角延伸到司法等本应独立的领域,司法的权威性大打折扣。当然,隐藏在理论支撑背后的还是“权力无制约就会扩张”的经典论断。综上,社会法治理念的浅薄根基以及国家治理机制的不完善,导致了司法独立和最终裁判理念至今仍未被大部分社会公众所接受。

  此外,道德教育的不成功,也对不良社会风气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越来越多的人试图通过攀关系、找熟人来解决涉法纠纷,再加上相关监管措施的缺失、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等原因,说情往往确实能取得较好的“效果”。而这,对司法权威和法院形象的树立是极端有害的。

  二、说情风盛行对法院工作的现实冲击

  说情风所带来的是对社会秩序的极大破坏,也是对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无情践踏。而这种说情“风尚”一旦形成,既淡化了公民的法治意识,与法治社会建设背道而驰,又极大地侵蚀着整个司法制度,诱发公众对司法乃至整个国家制度的信任危机。

  说情现象对法院工作的危害具体表现为:

  (一)危害宪法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按照该原则的要求,法官办案必须客观公正,不能因当事人的身份、地位或者与法官有某种联系而受到区别对待。而之所以说情,大部分当事人就是试图通过“人情”以及人情背后隐藏的物质因素来影响法官的职权行为,而这种个案行为的累积和扩展就构成了对宪法基本原则的挑战,危害不可谓不大。

  (二)妨害司法公正,影响司法权威。尽管说情行为存在的方式千变万化,但基本的目的都是相同的,即都希望通过说情得到某种利益或减少不利益。这样一来,即使说情方确实没有得到什么利益,但至少给了对方当事人以合理怀疑。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正义是否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关系到司法在整个社会公众中的评价,而说情的蔓延无疑会极大地影响司法威信的树立。

  (三)容易滋生司法腐败。反观近年来各地法院出现的腐败案,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员因抵挡不了说情压力或主动向人情屈服的不在少数。如安徽省阜阳中院经二庭副庭长薛懿被查处时,就交代出向有关院领导行贿、接受贿赂的犯罪事实,于是该院多名法官相互说情擅权弄法的腐败串案就浮出水面。这是相互说情导致相继腐败的典型例子,不得不引人深思。

  (四)影响团结和人际交往。法官面对说情往往要作出艰难的选择,接受说情就意味着天平不再公正,而拒绝说情就是不给对方面子,亲朋好友、君师尊长也很可能因此老死不相往来;若是上级领导说情,法官若拒绝可能还不得不掂量一下案件与乌纱的份量;内部说情同样影响同志感情,如果同事给了面子,则会认为同事耳根软,或认为财物起了作用,若不给面子,就会怀恨在心,加剧同事间的信任危机,影响团结。

  三、现行应对策略及其优劣分析

    既然说情风盛行具有深厚的社会根源,对司法工作也极具危害,那么如何突破说情现象对法院和法官工作的影响,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各地法院在这方面也进行了多次的探索和尝试,出台了相当多的方法和措施。但是,措施虽多却大多难以实现预期目的。

    (一)思想理念教育不是万能良方。我国是个高度重视思想教育的国家,这也许与“人性本善”的文化传统有关,即相信每个人的本质都是好的,什么事都可以通过思想教育来促其醒悟和改正。无疑,在一定场合和程度上,说服教育确实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也该认识到,说服教育开展得是越来越多,而顶风作案的却未见减少。单纯的思想理念教育在防范方面的作用似乎不尽人意。于是,更多的学者开始转向西方“性本恶”的视角来研究人的心理和行为,得出的结论是必须加强监管的力量而非靠思想理念教育,这也更加证明了思想理念教育不是万能的。

  (二)强化行政管理与法院体制水土不服。行政管理讲究的是长官意志,其优点是管理方式简便高效。如果遇到一个万事讲原则人格魅力极佳的领导,也许能主动为下属排除说情等干扰,但假如把希望都寄托在领导身上,这恐怕也成了广大执法者的悲哀,也与法治的理念背道而驰。实践中,推崇强化行政管理的还大有人在,也不可否认在个别法院由于领导的带头模范作用发挥得比较好,整个法院确实能比较有效地抗击外来说情等压力,但欲将该经验推而广之的话,除了人的因素外,法院体制制约是个首要的障碍。行政部门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的“权”与“责”是对应的,正因为责大,所以也赋予行政首长很大的决定权,这是强化管理的体制基础。但法院实行的是合议制、集体领导制,重大案件和事项都需要集体讨论通过,显然不合适强化一人之力定全院之策。

  跳出上述应对说情现象的具体措施,我们不难发现现行的这些措施存在一个共性,即都过于重视法院和法官这一内部因素,都侧重从法院内部寻求解决问题之道。笔者认为,正是把说情现象片面地理解为是法院单方面存在的问题,割裂了法官与说情者的现实联系,并“孤军作战”,正是多项措施无法奏效的真正原因。在此基础上,笔者引入博弈学的“纳什均衡”原理,认为要将说情双方当事人和法院进行通盘考虑,以均衡和制约为原则,重新审视说情风防风体系的构建。

  四、博弈思维在突破人情关系网中的应用

  博弈学是数学领域的一个分支,自被应用于经济学领域后,博弈理论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尽管在很多人看来博弈理论只是很多假设的数学公式,但其实博弈思维跟我们的日常生活是密切相关的。博弈问题可以用简单的下棋活动来描述:A和B在既定棋局规则下下棋,规则显然是公正客观的,双方也熟知这规则,为了使自己能赢得棋局而让对方落败,A和B在规则下进行争斗。换句话说,也就是为了限制对方利益而使自己利益最大化所进行的“明争”。

  简单的例子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初步的思维方式: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是奉行独立办案的,这就好比要制定一个棋局规则,规则制定后就要置身事外“冷眼”观看双方当事人的“对决”,而不应介入。同时,法院要协同有关方面建立起一种机制,监督双方能自觉在规则下公平竞争,杜绝各种“暗斗”的途径。

  博弈思维对法院抗击说情风影响的作用当然不止于此。提供一个人人遵守的游戏规则只是博弈学的一个基础性层次,博弈更大的意义在于能使双方参与者都能满意的平衡艺术。上文说述的博弈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事实上,当事人与司法机关间也是进行着互相交锋,从广义来讲,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也存在博弈。

  若都单纯从利己角度出发,说情者会选择第一种途径而法官会选择第二种途径,但若将说情者与法官的关系作为一个整体来看,最好的选择却是双方利益都不是最大的第三种途径。这样,博弈双方达成了一种妥协和均衡,在理论上即称为“纳什均衡”。从纳什均衡中,我们悟出了这样一个道理:在遵守潜规则的前提下,合作是有利的“利己策略”。这种“规则制约、合作双赢”的理念正是我们引进博弈思维来解决说情困境的出发点。

  五、基于平衡理念的“防风”体系构建

  回顾说情风产生的社会根源,我们不难发现在社会大众中间存在的“说情正当、不以说情为耻反以说情为荣”等观点具有相当广泛的社会基础,而这,正是说情风的第一“风口”。

  (一)强化诉讼指导,突破说情无害论思维。尽管历史上曾经存在亲人犯罪不能作证,而且要相互隐瞒,“大义灭亲”还会受到处罚的规定,但说情正当性并没有在近代的官方体制上得到继续传承。在这种背景下,较为温和的“说情无害论”开始抬头并广泛影响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对很多人来说,能走得进法官办公室,为案件说得上话就是一种“面子”,如果说情有效,那更是炫耀的资本,即使说情不被接受,对案件本身也不会产生什么负面影响。于是,“说情总比不说好”的思维让人们趋之若骛。其实,这种个人层面上对说情的价值考量必须放到社会层面才能显示出其真正意义。容易看出,说情损害的是司法独立制度,损害了司法权威,滋生司法腐败,也容易造成人际关系的错综复杂,但在更深意义上,司法实践不断证实说情跟包庇仅一步之遥,只要具备条件,两者之间的窗户纸是很容易被捅破的,这样一来,说情者极可能从旁观者的地位转换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说情无害的思维基础自然坍塌。在这个意义上,加强法制宣传是必要的。对法院来说,除了对外宣传外,必须加强诉讼指导和判后释疑:在立案阶段应当充分阐述诉讼的各项程序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防止当事人因害怕受到不公正待遇而说情;在裁判后,应实行判后释疑释理制度,防止当事人因不懂法理而说情。

  (二)突出“三个公开”,防止当事人信息不对称。把庭审或相关的速裁渠道作为法官与当事人接触的唯一场合是公正审判的必然要求。但强化庭审职能、堵却法官与当事人的其他接触并不是这一制度设计的全部内容。在另一个意义上,庭审以及相关的制度设计,是为了保证审判信息能公开、对称地传递到每个案件当事人甚至社会公众,以便当事人作出正确的决定。为此,我们提出必须实现“三个公开”:一是案件信息的公开。所有的立案信息必须能实时在电脑上得到反映,当事人可以查阅,并逐步实现对外网络查询,增强法院工作透明度。二是案件流转的公开。这是指法院内部对案件办理流程情况的公布,比如承办人的更换情况,必须及时和同时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流转情况的公开,其目的是方便当事人对法院实行监督并及时主张权利。三是诉讼环节进展的公开。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项行为的公开,比如对方当事人是否已收到举证期限通知书以及通知书确定的举证期限如何、是否单方面接触过法官等,这项公开制度能便于当事人相互监督,减少暗箱操作的可能。

  (三)实行说情登记,形成第一道说情防风林。若指望说情登记能杜绝大部分说情显然是不可能的,但若结合其他相关制度,将一部分爱面子又怕担责任的说情者分流出去减轻法院压力还是行之有效的。为此,在制度层面,可以建立说情登记和吃请、礼金登记制度,由监察室专人负责执行并建立违反制度的考核制约体系,比如案件遭遇说情时法官不主动上报的,凡经他人检举属实,在相关岗位考核和廉政考核中予以扣罚。对于党政领导或其他有一定地位的人干涉办案的,除了正面说服答复外,必要时可以以制度为推脱要求出具书面意见以减轻法官工作压力。

  (四)实现双向评价与疏导,构筑防风林核心体系。强化庭审,保证信息的公开、对称,只是博弈思维对提供一个公平博弈环境的要求。根据均衡原理,对法官和说情者的双向评价和责任追究才是防风林体系的核心和重点。

    部分说情者越过说情登记和书面说情的第一道防线时,“错案追究和不良行为累积”制度开始发挥作用。在这个机制下,监察室、政治处和审监庭将负责说情登记、举报受理、业外监督、审限跟踪、案件评查等工作,并重点对法官的接受说情、办关系案人情案等不良行为进行累计评分,制定严格的考核标准,凡违规办案的,惩戒措施足以威胁其岗位和社会评价。

    单纯的内部制约关注的是如何管好法官,这也是大多数法院领导关注的重点。但从上文对纳什均衡“规则制约、合作双赢”的观点出发,只有对说情者和法官双方都进行有效的制约,即都纳入一种评价与考核体系中,才能真正实现规则制约。考虑到说情者中的大部分都是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尤其是各级官员,治理说情风首先就必须树立“治权治官”的思想。而这,目前体制下单靠法院自身是不够的,必须争取党委和人大的支持,出台统一的制度规定。在争取外部支持的同时,可以尝试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对错案和法官的不良行为视情节进行内部或外部通报,分析其原因,对因说情导致的严重错案,在内部处理的同时,可以以干扰办案为由对说情者所在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对说情者进行必要的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处理。

  在对说情者的责任追究存在困难的时候,我们可以同时尝试“疏导”的办法,这样同样可以实现双方需求的均衡。从上文的分析来看,对说情者来说,他在很大程度上在乎的是一种“面子”和虚荣的满足,而放弃一定的利益倒是可以考虑的范畴。为此,在进行说情登记后,若能耐心听取说情者的“说情”,往往能明晰该方当事人的底线,获取更多的信息为办案服务。这样一来,说情者的心理需求得到了满足,也会更愿意配合法院进行相关的调解等工作,对双方当事人往往都是有利的。事实上,实践也不断证明,借助说情者的力量强化调解往往更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效果非常明显。

  (五)完善相关制度,完成宏观层面体系构建。受传统人文环境的影响,说情风盛行以及对法院的影响都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消除。而防风林的构建也并不是单靠法院自身的几个制度就能实现。将法官的职业准入和职业道德建设作为法官应对说情现象的前沿防线,而有关的独立办案制度和人事、职业保障均能起到一定的防风效果。而这些,是需要时间并集全社会的力量来共同完成的。在法院系统内部,还存在回避制度、与律师的关系规范以及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制度,若能完善并合理使用这些规定,不但能排除一些不必要的干扰,对法官自已也是一种保护。

    总之,只有上述机制协同发挥作用,并在实践中不断修正完善,“人情社会”对法院工作的冲击才能真正得到缓解,司法的权威也才能真正得以树立。

    (作者单位: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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