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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被害人救助制度
作者:钱琳 发布时间:2012-12-19 14:39:18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同时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法律对被告人的权利给予了充分的保障,例如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辩护人或者请求法律援助的权利;在判决未生效之前,有上诉的权利;即使在刑法执行阶段,也仍然享有食宿、教育、培训、医疗等服务。
但反观之,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在受到侵害后,虽然也可以聘请律师,但是仍有很多的被害人因贫困等原因无法聘请律师,法律上的不完善也使被害人很难实现法律援助。法院作出判决后,若被害人对判决书不服,没有上诉或申诉的权利,只有请求检察机关抗诉权。在案件审理中不难发现,被害人在受到侵害后,没有得到任何救助的情况屡见不鲜,无论是物质上的救助还是精神上的救助。 还有一部分被害人,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虽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拿到手的也往往是一纸空文,得不到赔偿。因为被告人犯罪大部分是因为没有钱,他们愿意赔偿也没有能力,所以最终赔偿也难以执行。因此,近年来由于被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而引发的上诉上访案件有上升趋势,诸多致死致伤案件,如交通肇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被害人及其家属遭受了极大的痛苦和损失,尤其对于贫困家庭更是雪上加霜。 可见,实行被害人救助制度,首先能救济被害人,帮助其实际生活,另外对息诉罢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也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我国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尚不成熟,救助对象的标准、申请条件、困难程度都没有明确界定,国家和财政没有充足资金注入等等,在实际中仍有许多困难,所以构建被害人救助制度,仍是一项重要且长远的工作。 (作者单位: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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