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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给的购房首付款是夫妻共有财产吗
作者:杜谦   发布时间:2011-03-15 09:34:07


    问:我和我老公于2007年结婚,在我们结婚之后他父母出钱付首付为我们买了一套房子,贷款由我们夫妻共同还,房产证是我们两人的名字。我老公和他父母之间没有任何协议和公证手续。请问如果我们离婚,这个房子属于我们的共同财产吗?

    答: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对此,你老公的父母,也就是你的公婆在你们婚后买房时支付的首付款,这属于一种赠与行为,在你公婆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给你老公个人的情况下,那么应视为是对你们夫妻双方的赠与。根据规定这首付款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情况下你们双方均分此房产。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更是明确: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如果你老公有证据证明首付款是向他父母借的,那么这首付款就成为你们夫妻的共同债务,应有你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离婚时均分房产时还应均摊此债务。据你说的这种情况,你老公和他父母之间没有任何协议和公证手续的话,一般认定为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你们离婚,该房产你们双方应均分。  

    (作者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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