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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同居关系中共有财产的认定
作者:曲振强   发布时间:2012-05-21 17:00:40


    【案例】:

    朱某与吴某2003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朱海林在温泉镇建成一栋三层楼房,未办房产证,2011年吴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该房产的性质认定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房产是在朱某与吴某同居期间建成的,应认定为朱某与吴某的共有财产,朱某和吴某对该房产拥有同等份额。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该房产是在朱某与吴某同居期间建成的,但是原告吴某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对该房产拥有产权份额,否则应驳回吴某要求分割该房产的诉求。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可见我国实行法定婚,同居关系没有经过合法登记,不受我国婚姻法保护。因此,婚姻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与同居期间共有财产认定的法律适用不同,婚姻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应适用婚姻法,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认定应适用一般民事法律,婚姻法属于民事法律特别法。

    其次,同居期间的双方取得的财产性质不同于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取得的财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依据上述规定,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夫妻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实行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这是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而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则被认定为一般共有财产。何为一般共有财产?《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在我国只有经合法登记的婚姻才受法律保护,同居关系不适用婚姻法,因此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同居期间所形成的一般共有财产,应理解为按份共有。

    再次,婚姻期间共同财产应适用推定原则,而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不应适用推定原则。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取得财产均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因此只有在当被继承人或赠与人依其真实意思表示,明确将其财产赠与夫或妻一个人时,该财产才被视作是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应视作共同财产。而在同居关系中,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才被视作一般共有财产,双方任何一方的个人收入在同居期间仍应视为个人财产,而不应认定为共有财产。《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不能仅仅依据财产是同居生活期间形成的,就推定该财产为双方的共有财产,还需要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或购置的财产。

    综上,本案中吴某仅能证明该房产建成于同居关系期间,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房产是双方共同出资建成的,因此依靠现有证据法院对该房产无法确认是否属于原、被告双方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承当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原告要求分割该房产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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