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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出意外 车主能否免除赔偿责任
作者:家敏 发布时间:2011-03-03 11:58:23
问:前几天,我搭乘同事袁某的车回家,路上车子不慎与驾车同向行驶的肖某相碰,由于我坐在副驾驶,被撞伤住院。后经司法机关鉴定,构成四级伤残。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本起事故进行认定,袁某由于超速行驶、闯红灯,负主要责任;肖某负次要责任。现我要求袁某支付我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并承担赔偿相应护理费、伤残金、精神损失费等近五万元,却遭到拒绝。袁某说由于我是无偿搭乘而出了意外,作为车主其并不承担赔偿责任,仅有一定的补偿责任。难道我搭乘“顺风车”受了伤只能自认倒霉么?
答:“好意同乘”就是机动车一方无偿允许他人搭乘,诉称“搭便车”。从一般社会常识看,搭乘机动车行为本身,无论出于他人邀请还是自己提议,都意味着愿意与机动车一方共同承担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因此,对于交通事故中因本车一方过错造成的损失,搭乘人在搭乘之时,即以通过搭乘行为本身表示自行负担。此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之公平体现。 根据侵权责任原理中受害人的事先允诺责任,故可以确定搭乘人无权要求本车一方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根据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侵权责任不得事先允诺免除原理,如果本车一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搭乘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从你所述情况看来,你无偿搭乘袁某车子属于民法理论中的“好意同乘”行为。故车主袁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其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通过事故认定责任书中查明的事实,袁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不按信号灯规定通行,疏于观察、超速行驶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认定为主观上的具有“重大过失”,故应对你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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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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