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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占女土地征用款 被判不当得利应返还
发布时间:2011-03-02 10:59:5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永居)   父亲领取女儿土地征用款份额后,拒不给付女儿,引发一场土地征用款纠纷。2011年3月1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江明友返还原告江玉芳土地补偿款1578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原告江玉芳诉称,被告将原告2006年、2009年土地征用补偿款计17054元领取后,拒不给付原告,故起诉要求被告予以返还。

    被告江明友辩称,2006年土地补偿款6800元经被告领取后,已给付原告。2009年的土地补偿款8954元,因原告将我孙女的一份领去,已相互抵消,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父女关系,均为本县青阳镇某居委会村民。原告婚后承包责任田与被告家庭未分开。2006年该村土地被征用,平均每人分得土地补偿款6832元,2009年每人又分得8954元,因土地补偿款系由村委会按户发放,故该款均由被告作为户主签字领取,后因原告向被告索要未果引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所在村委会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原告作为被告家庭中的一员,且已为成年人,应享有自己的份额,被告拒不给付属于原告的一份土地补偿款,属无合法根据取的不当利益的行为,依法应承担返还责任。被告辩解称已给付原告第一次土地补偿款6800元,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对被告认为原告已领取家庭另一成员的土地补偿款,故应相互抵冲的意见。在审理中已查明,被告所称其孙女的土地补偿款,村委会是作为另一户单独发放,不在被告经领的一户之中,故被告要求予以抵冲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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