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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随母迁入村集体未得征地补偿款起诉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2-06 08:36:05
本网讯(邱家亮)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获得的土地补偿款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均有权参与分配。2月5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蓝田村小组向原告何小英给付土地补偿款14240元。
原告之母于2001年嫁给被告村小组村民谢小良,原告随母迁入被告村小组,并取得被告村小组成员资格。2008年原告何小英与城镇居民周大荣登记结婚,户籍未从被告村小组迁出。后被告村小组因工业园区征地,获得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偿500余万元。被告村小组按人均17800元进行初次分配,但被告分配时以原告系“出嫁女”,拒绝分给原告,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法院审理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有权参与分配。原告婚后户口仍保留在被告村小组,其仍属被告村小组村民,有权参与分配被告的土地补偿款。被告以原告出嫁长期不在本村居住生活为由拒绝分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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