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文勇 何卫东)
申请执行人李炳秋与被执行人陈春蓉因感情不合而离婚,离婚后被执行人持侥幸心理,应付给申请执行人房屋折款4万元而故意拖欠。近日,被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识破,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场履行1.5万元,余款于年底前分期付清。
2011年9月15日,田阳县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李炳秋与陈春蓉离婚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双方自1987年至今,夫妻之间互不尽义务,长期感情不合,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五)项、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准予李炳秋与陈春蓉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位于田阳县田州镇兴华街423号房(50.04平方米)归李炳秋所;位于田阳县田州镇兴华街266号房(135.5平方米)归陈春蓉所有;陈春蓉补偿给李炳秋房产折款4万元。
田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阳民一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田阳法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一步实地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有能力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之所以不履行,是不服将财产付给申请执行人,故持着侥幸心里故意拖欠。执行法官经过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拖欠补偿款的真实原因后,分别对被执行人释法说理,耐心开导,并于近日主持调解,以情理法的方式打动当事人,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觉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