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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原市委副书记罗门生涉嫌受贿139万受审
发布时间:2013-02-05 15:39:05


(图为被告人在法庭上受审)
     本网讯(汪次安)   广东省连州市原市委副书记罗门生涉嫌受贿人民币119万元、港币20万元一案,今天(2月5日)在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其在法庭上陈述称,对不起党的教育,对不起组织的培养,对不起家人。

    被告人罗门生,男,汉族, 1962年8月9日出生,本科文化,中共党员。2007年1月任连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2009年3月任连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2011年9月任连州市委副书记。2012年5月17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依法逮捕。

    任职期间涉嫌受贿六单,收受贿赂139万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门生在任连州市市政府副市长、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连州市大路边镇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工程承包人成某坚送给的人民币70万元人民;收受连州市城区防洪工程建设中置换土地承包人姚某兴送给的港币20万元;收受连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邱某财送给的人民币4万元;收受连州市大路边镇石场老板成某雄送给的人民币5万元;为张某宇在连州市龙坪镇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中与合伙人纠纷一案中帮忙后,收受张某宇送给的人民币30万元;某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钟某进,为感谢和继续得到罗门生在连州市现代国际广场地产项目的帮助,送给罗门生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有自首、立功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刑五年

    在今天的法庭上,公诉人发表公诉词认为,被告人罗门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19万元、港币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在归案后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68条之规定,系自首,并构成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且在侦查机关、开庭期间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依法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罗门生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请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罗门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但其坚持认为自己有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退清赃款,有立功和自首等依法减轻处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院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适用缓刑。并在最后陈述阶段,向法庭陈述说:“我身为领导干部,却没有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放松了学习,放松了世界观改造,放松了思想道德要求,在金钱面前败下阵来,成为人民的罪人,我对不起党的教育,对不起组织的培养,对不起家人。一失足成千古恨,出现这违法犯罪行为实属不应该。我现在心情十分愧疚,无与伦比后悔。为此,请求法庭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案法院还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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