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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公私扣土地补偿款3万 媳妇起诉追讨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02-25 11:33:30


     光明网讯(通讯员 何建丽 李晓)   原告宁中民诉被告广西崇左市江州区江州镇某经联社私自将原告的土地补偿款3万元拨付给其他人,要求被告返还财产一案,因第三人林建岳(原告的家公)的一纸声明,使得案件争议焦点转移到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归属上。2011年1月24日,广西崇左市江州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在崇左市规划建设“欢乐园”项目的征地中被征用的土地有两块,应得补偿款为128865.06元,被告代为分发补偿款时只发给原告98865.06元,余下的3万元发给了第三人。2010年9月7日,原、被告为此对簿公堂。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把此案作为返回财产纠纷案立案受理。在审理的过程中,林建岳向法院递交了一份声明,言明原告在“欢乐园”项目中被征用的两块土地实际上是林建岳开荒地,只是在丈量被征用土地时写了原告的名字,事后原告已与林建岳达成给林建岳三万元土地补偿款的口头协议,原告现在是反悔告状。另林建岳表明自己是经联社会计,钱是他扣的,与经联社无关。法院追加林建岳为第三人再次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第三人表示只要原告不再追讨3万元补偿款,第三人愿意放弃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原告却坚持追讨,不愿调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第三人和被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关于原告与第三人就土地补偿款达成过分割协议,法院对此主张不予采信,此外涉案土地仍存在使用权争议,此争议不属于法院的直接受理范围,因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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