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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未告知举报人 物价局程序违法被撤销
作者:薛永松 发布时间:2008-12-03 15:11:49
12月3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举报人诉物价局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案件,一审判决撤销物价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物价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3月,原告刘芬在巩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发现巩义市人民医院有超标收费的嫌疑,于6月20日向巩义市物价局举报,请求对巩义市人民医院进行处罚。接到举报的当日,巩义市物价局就向巩义市人民医院下达了检查通知书,并针对刘芬反映的情况展开了认真的调查,调阅了刘芬住院的费用清单、住院病例,并逐一进行了核查,查实巩义人民医院多收了刘芬256元。 2006年7月6日,巩义市物价局及时向刘芬的家属告知了检查结果,并多次通知刘芬领取医院多收的256元。随后,巩义市物价局根据调查情况,做出了巩价罚[2006]16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巩义市人民医院退还多收的256元给刘芬,但巩义市物价局没有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原告刘芬。刘芬以巩义市物价局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使用法律错误为由,于2008年6月17日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巩义市物价局巩价罚[2006]16号行政处罚决定,并责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巩义市物价局巩价罚[200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巩义市人民医院多收原告刘芬256元的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且刘芬作为该行政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处罚程序,有权知道处罚内容,但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将刘芬列为当事人而赋予其陈述权、申辩权等法定权利,亦无证据证明其将巩价罚[200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刘芬,因此,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严重违法,切巩价罚[200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断主要证据不足,使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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