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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估价师引纠纷 一公司请求返还薪酬被驳回
作者:傅永华    发布时间:2008-11-14 16:41:54


    11月13日,江西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由于原告违约在先而造成履约不能,为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款项37000元及支付违约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

    2006年8月27日原告李昌达与被告刘玲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聘用被告到原告出资开办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并担任法人代表,被告只作为兼职估价师使用,不必在原告开办的公司上班,不转人事档案,聘用期限为5年,年薪18000元;因工作需要,被告前往原告开办的房地产评估公司登记所在地办理企业年检等业务,一年原则上最多2次,相关费用由原告负担,且原告每次另外支付被告差旅费补助1000元。合同还约定,如原告申办评估公司资质未获批准,原告应全额支付被告已发生的相关费用,2005年继续教育费用及到省建设厅、市房管局办理变更注册的差旅费用等,同时按每月1000元补偿乙方损失;如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劳务合同,并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

    该合同签订后,同月31日,原告通过银行转帐支付给被告半年的薪金9000元。被告也向原告提供了相关证件,由原告在当地工商部门申办了泉州市大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由被告刘玲出任法定代表人。尔后原告李昌达与被告刘玲口头约定:由被告再找两名具有资质的估价师,事成后原告给付被告20000元酬金。被告刘玲如约为原告找到了康某、黄某二位估价师后,2006年9月中旬,原告李昌达分别与康某、黄某签订了合同。合同的基本内容与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相似,但劳动报酬为每人每年8000元。同年9月18日,原告李昌达通过银行转给被告刘玲28000元。刘玲将其中8000元分别汇给案外人康某和黄某4000元。2006年11月,被告刘玲持原告李昌达寄来的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证件,逐级办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变更手续,当有关审批手续送至江西省建设厅时,由于所提供的证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地址等项不符,导致被告的注册变更手续未获批准。

    原告认为其先后共支付给被告37000元,但被告在收取原告的37000元后,拒不到原告公司上班及提供有关证件,造成原告的损失。由于被告单方违约,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款项37000元及支付违约金1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06年8月27日所签订的劳务雇佣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李昌达所设立的泉州市大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由于没有取得相应资质,导致被告刘玲价估师注册变更手续未能办成,其责任在于原告一方。原告给付被告的薪金和酬金,系依据原、被告书面协议与口头协议的约定,被告取得该款项合法有据。被告刘玲受原告的委托转付案外人的薪金,被告已如约支付,有银行出具的转款单据为证。原告李昌达雇请被告刘玲及案外人康某、黄某,其实质是借用其资质,并不要求其在原告公司正常上班。由于原告提供给被告的证件材料不真实,导致被告注册变更未成,故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37000元,其请求显然没有道理,依法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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