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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女儿读书求人帮忙 所签合同无效费用返还
发布时间:2013-01-10 16:57:57


     本网讯(农荟臻)   家住广西百色右江区的陆丽与苏珊因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订立委托合同,被百色右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苏珊返还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8万元。苏珊不服提出申诉。该案经过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2005年7月,陆丽的女儿陆晓参加当年高考分数未达到本科录取分数线。为了让女儿能够到西南民族大学就读预科班,陆丽找苏珊帮忙。苏珊答应后,于同年7月13日向陆丽收取2万元联系费。并承诺如果不得录取如数退还。此后,苏珊找到第三人李能帮联系学校,并根据李能的要求,于同年7月29日另行向陆丽收取联系费6万元。前后共计收取8万元联系费。当天苏珊将6.7万元通过银行转付给李能,但李能联系上述高校未果。同年10月初陆丽的女儿到武汉科技大学就读自考班。陆丽以其女儿就读西南民族大学的愿望未能实现为由,经多次要求苏珊依约退还联系费8万元及应付该款利息2万元未果,于2010年6月向百色右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陆丽委托苏珊联系其女儿就读高校事宜,属于委托合同关系。但因双方所订立的委托合同违反了我国教育行政法规的规定,属无效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陆丽明知行政法规规定不允许通过非正常渠道联系高校招生,仍委托苏珊处理该事务,其应为此承担过错责任。故其提出2万利息之诉请,不予支持。因陆丽与苏珊并没有约定退款期限,陆丽随时可主张权利。苏珊提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苏珊将委托事务转托第三人李某处理,事后陆丽不予追认,该转托关系不成立。苏珊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为承担责任。据此,右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经过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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