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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千里奔波调纠纷 八天解燃眉之急保民生
发布时间:2013-02-04 14:29:41


     本网讯(安秋旭)   1月18日,新疆石河子市法院立案大厅来了两位“火急火燎”的当事人,不住地说:“我们真的很着急啊!请法院一定帮我们尽快办理!”经过立案审查后,该院受理了他们的诉讼请求和先予执行申请。

  原来,原告石河子市国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沧海重工股份公司签定了高温高压管道配管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管材加工材料和加工图纸,被告则按照图纸要求制作在约定时间内发货。2012年10月,合同约定交货时间到期,被告迟迟未交货。为此,该企业专程赶赴河北沧州前往催促发货,即使承诺全部支付货款,仍然协商未果。

    因为该案所涉标的物高温高压管道配管为石河子市重点工程“新疆天富东热电厂2×135kw热电联产技改工程”急需管材。如果管材不及时到位,将直接影响工程进度及市区居民供电和冬季供暖。同时,八师石河子市要求热电联产技改工程必须于今年3月投入使用。所以,这样的情况让他们又着急又无奈。

    案件受理后,石河子市法院高度重视,院长王维武、王宁副院长要求民三庭承办此案,要求庭长汪建江与承办法官张健文迅速明确办案思路,保证这项民生工程按期顺利竣工。

    经审慎的研究,民三庭决定按照“调解优先、调执结合”的思路,制定出了细致全面的办案方案。即由民三庭派遣法官至被告所在地河北沧州进行庭前调解,直接介入原告工作人员的协调工作。如果原被告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发货,则原告在货物发出后支付余款;如调解不成,则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并考虑到异地执行可能存在的困难及异地执行不宜直接拉回管材,由执行局预备罚款决定书,即时罚款处罚被告的不配合行为,促使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将货物发回。

    该方案报请院领导批准后,1月23日,张健文法官与执行局执行员舒海晖火速飞赴河北沧州。25日,经法院的大力协调,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当日下午,被告将剩余价值71万余元管材发出,管材装车发运后原告支付了剩余货款。

    至此,这起承揽合同纠纷经法院及时介入、快速调解,得以圆满解决,确保了城市重点项目按时竣工,圆满保障了城区居民的供电和冬季供暖通畅。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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