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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游期间溺水身亡 凯撒国旅被诉赔偿49万元
作者:刘妍   发布时间:2008-01-08 08:35:26


    由于在印度尼西亚旅游期间,在酒店游泳池内溺水身亡。近日,死者侯女士的三子女将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告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死亡补偿金319648元;丧葬费68478元;精神损失费100000元;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住宿费、餐费7743.68元;共计495869.68元。

    三原告诉称,2007年7月24日,侯女士及其子女七人向被告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交纳了团费,确认参团出游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2007年8月9日,侯女士全家按被告旅社指示出发,并全程按被告安排的旅游行程计划行动。期间,旅游团员在被告安排下入住印度尼西亚国家娜湾酒店。侯女士等团员在酒店游泳池游泳时,因被告及酒店的服务管理不善,致使侯女士不幸溺水身亡。在旅游出行前及旅游期间,团员并未接到来自于被告及酒店的任何危险指示。事后,随行旅游的子女在被告的协助下将侯女士的遗体运回国内并办理丧葬事宜。三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协商赔偿事宜,被告均无理拒绝。

    三原告认为,虽然未签订书面旅游服务合同,但侯女士的出游行为已与被告形成事实旅游服务合同。被告应依法保障游客人身生命安全。游客入住的酒店,是被告联络和安排的,在酒店游泳也是被告安排的旅游项目。侯女士在酒店溺水身亡,被告未尽到危险提示及安全保卫的义务和责任。故三原告诉至法院。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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