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抢险之名哄抢财物的一对渔民夫妇,不服治安行政处罚而起诉到法院。6月1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孙德新高秀华夫妻的诉讼请求。
2003年11月22日晚19时许,船主陈万琪驾驶和货0357号船在镇江市谏壁船闸引河口附近水域遇险,陈万琪即用扩音器向他人求救。孙德新夫妇等听到后,随即驾驶小船前往事发地点抢运遇险船上所运输的杂交米。随后,镇江市公安局水上分局、镇江市城区地方海事处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往出事地点,组织人员抢运遇险船上的杂交米,并要求渔民将搬得的杂交米堆放在渔业村码头,交由民警统一看管。当晚,原告等人先后在遇险船上搬得杂交米共计62袋存放于自己的渔船上。在派出所发出通知要求村民上交抢运的杂交米时,原告等人仅上交了6袋,其余56袋未上交,高秀华等还将在遇险船上所抢运的22袋杂交米,以每袋2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在村委会及水上派出所再次要求村民将抢运的杂交米主动上交时,原告等人仍置若罔闻,将杂交米部分上交,部分藏匿于猪圈内,部分转移到别人家。后经公安机关查获并追回了大部分赃物。公安机关据此认定孙德新夫妇的行为构成了哄抢公私财物,决定给予孙德新夫妇行政拘留五日和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二人不服,2004年1月向镇江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3月8日,复议机关认为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做出了维持该行政处罚的决定。
3月15日,孙德新夫妇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告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镇公水治决字(2003)第163号处罚决定。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从原告等人抢运杂交米的前后过程可以看出,原告等人虽然到遇险船上抢运了杂交米,但其抢运杂交米的目的是要将抢运的杂交米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应属于哄抢公私财物的行为。原告等人如果是以抢险为目的,则应在抢运杂交米的当晚,根据要求将杂交米堆放到渔业村码头,交由有关部门统一看管,或者第二天将抢运的杂交米全部上交,但这些行为原告等人均未实施。相反,其实施的行为则是将抢运的杂交米进行了变卖、藏匿、转移,该行为不能认定为抢险的行为。故被告认定原告的行为属于哄抢公私财物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罚得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