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省高院获悉,四川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出资2691万元一案近日由该院终审判决,判决支持省工商局对其罚款134.55万元。据介绍,该案是目前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虚假出资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中最高的一起。
1998年,四川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及股东之一,发起成立了四川茂林(集团)有限公司,长城公司以一本“国土土地使用证”作价2691万元出资。当年5月13日,茂林公司经四川省工商局核准登记注册。当年12月7日,原温江县人民政府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并将其另行出让他人。在此之前,长城公司始终未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茂林公司。去年6月5日,省工商局以长城公司虚假出资为由决定对其罚款269.1万元。接到《处罚决定》后,长城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省政府申请复议,去年10月15日,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省工商局处罚决定,后长城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定,长城公司在茂林公司登记注册后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将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过户至茂林公司,省工商局据此认定其“虚假出资”实施行政处罚,其处罚程序合法,但因长城公司“虚假出资”未造成严重后果,故法院认为工商行政机关处罚过重,遂判决支持对长城公司罚款134.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