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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名出租车经营者联名告倒运业公司
作者:王和成 王思和 发布时间:2003-09-27 15:54:33
近日,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出租车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时,判决被告某运业公司在邓某等10原告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后,如数归还各原告保证金10万元的同时,按2.79%的年利率支付实际占有资金期间的利息。
未改条款签协议 今年1月,某运业公司以投标方式取得30辆出租汽车的客运经营权。尔后,该公司准备将此经营权连同所购车辆一并租赁给他人经营,并拟制了《租赁经营合同》,向泸县物价局、泸县交通局递交了关于出租车月综合收费问题的请示。不久,“两局”联合作出批复,将其中关于承租人所交车辆租赁保证金和安全保证金10万元不计息的内容作出了更改,即改为:应按一年期流动资金实际贷款利率计息,且本息一并作为承包经营抵押金。该运业公司收到批复后,在未按批复要求修改《租赁经营合同》的情况下,与邓某等10人分别签订了租赁经营协议,约定:租赁期为6年,乙方每月25日前向甲方交纳管理费5285元;乙方邓某等10人一次性向运业公司付清车辆租赁保证金和安全保证金10万元,甲方运业公司交付租赁车辆及其经营权;保证金不计息,乙方如期履行本同合后,甲方如数退还保证金并收回租赁车辆及经营权等等。 知悉批复起纠纷 邓某等10位承租人签约后不久,得知“两局”批复内容,并于3月初持此批复找该运业公司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遭到拒绝。3月5日,该运业公司召集邓某等人开例会时,要求他们交纳3月份的租赁费5285元,并强调上月交纳下月的租赁费。次日,该运业公司派人收取,被邓某等人拒绝。3月7日,被告再次召集邓某等人开会,催促其在3月10日前交清当月租赁费用,否则将暂停其租赁经营。至此,双方纠纷难以协商解决,邓某等10人遂以合同内容显失公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变更合同中的保证金不计利息内容为:按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认定合同失公平 法院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所签合同中,被告投入车辆的6年有偿使用费及其购车价款,已按贷款本息摊销到每辆出租车上,且原告所交纳的保证金10万元,足以担保被告可能承担的风险责任,而被告实际占有该保证金的时间长、金额大,不计付利息明显有失公平,原告要求计付利息的主张应予支持。但保证金的性质不同于借款,按照银行同期定期(五年)存款利率计付利息较为公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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